亳州市兴邦科技有限公司高管涉嫌集资诈骗案(以下简称兴邦案)经过九天的审理,一审庭审已经结束,等待法庭的宣判。

庭审九天,在刑事案件中或许是时间比较长的一个案件。但九天反映出来的也仅仅是兴邦公司的一部分,甚至是极少的一部分。有更多的内容,在庭审中是看不到的,尤其是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情况,以及办案过程中体会到的人生百态、世事艰辛。

兴邦案,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一切都是未知。下面一些事实或许可以记录一些问题:

1. 从接受委托到一审庭审结束,历时15个月,办案时间超过2400小时(包括协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近800小时);

2. 从最北的黑龙江到最南的海南,到13个省调查了解详细情况;

3. 收到兴邦投资户的材料近三万份,其中递交法庭的卷宗就达到214册(21300份);

4. 共会见被告人(嫌疑人)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先生41次,会见笔录装订成一册;

5. 家人说一个案件让我老了5岁,我说我成长了十年;

6. 开庭前,紧急筹办一家律师事务所;

7. 收到被害人赠送的几份特殊礼物:两本《圣经》、一串佛珠、一个平安符、一片仙人掌;

……

一个刑事案件,上面的事实有些不符合常规,为什么会这样?

经过当事人吴先生的许可,将办理兴邦案件的过程,以及之间发生的一些事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同时,也对兴邦公司债转股、生产自救、QQ群等问题作一个简单的解释,以期感谢那些给予我支持和帮助的人!

(因为涉及到部分人员,在此使用化名)

    2010/5/24 20:00

 

 

第一章 接受委托

 

1. 一个朋友的电话

2008年12月25日,圣诞节。

带着一份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书,从黑龙江回京。一个月的努力终于有了结果,紧张的心情一放松,就觉得有些疲惫。准备休息几天,再处理手头的那些未结案件。

一边写办案总结,一边想找个偏僻的地方看几天书。这时,手机响了。

“喂,老兄,恭喜又打赢了!”电话那头传来笑声(有时候想,做律师也挺可怜的,总是在别人的故事里喜怒哀乐)。

“谢谢!已经过去了。”

“对了,有个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敢不敢接?”这家伙总是直来直去,直奔主题。 

“敢不敢接?涉及国家安全吗?”我有些纳闷(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在侦查阶段之外,律师只有想不想接,愿不愿办的案件,很少有敢不敢的问题)。

“不是,是一个非法集资的案件,影响比较大。”

“那有什么敢不敢的。只是时间是不是很紧?我想休息两天。”

“以后再休息吧,我让他们来找你。拜托了!”

电话那头已经挂了。

心里想,一个普通的电话而已,没什么。

2010/5/25  21:00

 

2. 委托

12月26日中午。

一个男的和一个女同志来事务所找我,说是我朋友介绍的。看两个人的神情,显然是经过长途奔波而来。

简单的介绍之后,我知道这是兄妹俩,为他们的亲人吴尚澧请律师。

“叶律师,你听说过兴邦公司么?”哥哥问。

“兴邦公司,没有听说过。”在这一刻之前,从没有听说过兴邦公司。

“哦”兄妹俩的脸上有一些的失落。

“叶律师,那公安阶段律师能到看守所会见么?”妹妹问。

“能。”我很干脆的回答。

(会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嫌疑人的权力,也是律师的权力。律师法修订之后,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以外,律师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只要提供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等就能直接会见。)

“那春节之前还能会见么?”妹妹接着问。

“春节?还有多少时间?”我突然有些纳闷。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哪怕需要批准或涉及国家秘密需要陪同的案件,提交会见手续以后,五天之内应当安排会见。现在离春节应该还有一个多月时间,为什么会有此一问呢?)

“还有37天。”哥哥回答。

“那应该没问题。只是不知道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需要侦查机关核实一下。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则需要办案人员陪同。”

“那我们就办委托手续吧。”妹妹说。

“你们知道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么?”我问。

“不知道。不就是会见么?”

我把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所能做的工作介绍了一下。

“能会见就行,其他的......律师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吧。”很明显,他们两个人不在意,似乎更关心能不能会见上。

“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就会见一次,相关的工作一次也能做完。”我强调了一下。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一次会见就能解决诉讼法所赋予的权力和工作。会见之前需要作准备工作,会见过程中才能一次性解决问题。)

“好的,办手续吧。”

下午,我们办好了委托手续。

“叶律师,你什么时候到亳州会见?”妹妹问。

“今天是周五,下周一到亳州吧。”

(对兴邦案件不了解,我也想在周末了解一下兴邦公司。然后再去亳州,不打无准备之战,这点常识是不能违反的。)

“好,下周一亳州见。”

送走兄妹俩。我心里想:只需要会见一次,要求不是很高。

“但这个案件有什么敢不敢的呢?难道还有什么隐情不成?”朋友的话总在耳边。

2010/5/26 13:30

 

 

第二章 会见

 

3. 网搜兴邦

和兴邦有关的词,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兴国安邦或者民族复兴。汶川地震后,温总理板书“多难兴邦”,传播的还是强国梦的信念。兴邦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不懈的追求。

那么,兴邦公司,又是怎样的一家企业?兴邦和这家企业之间有什么关系?是企业文化还是创办者的人生追求?兴邦公司的案件又是怎么一回事?...... 

人的思维总是发散性的,问题一个接着一个。

在互联网时代,首先想到的就是网络。

输入“兴邦公司”,出现和兴邦公司有关的第一条是《安徽亳州“兴邦”案惊国务院 13名涉案人员被抓》。怎么又是一件震惊国务院的案件?难道朋友指的是这么一回事。

看完这篇报道,接着查了一些其他的相关信息,对兴邦公司有一个概括的了解。但是不明白的也更多了。非法集资10年?没有监管?有没有投诉?......

接着打印一些和非法集资相关的资料,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虽然平时也在用,但会见之前这些准备工作还是要做的。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部分就是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剩下的就是通过侦查机关、当事人、现场等进行了解了。

2010/5/27  20:00

 

4. 碰壁

  12月29日早上七点左右,火车抵达亳州。

  到宾馆进行简单的洗漱之后,带上会见手续前往亳州市看守所。

    出示律师执业证后进入看守所大院。到第二道门,向值班干警出示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值班干警开具了一份出入证。拿着出入证来到另一边,将出入证、执业证交给武警。武警经过核实、登记之后,打开铁门让我进入看守所的会见区。

来到安排会见的窗口,一边递上律师执业证,一边问:“请问,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执业证、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书、会见专用介绍信。”狱警很专业的回答。

“还要其他的材料或手续吗?”

(因为不同的看守所常常有一些不同的要求,先问好防止被拒绝。同时也是为了尊重对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没有了。”狱警看了我一眼。眼睛流露出的是一种怀疑——这个人到底是不是律师?

“要不要到办案单位批准?”我又问了一句。

“跟你说了,不需要。”语气里有些不屑。

(狱警的回答是非常专业的,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订以后,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律师会见嫌疑人就不再需要批准。律师法修订后,律师会见在法律上就更简便了。)

“谢谢!”我一边说一边递上《委托书》、《会见专用介绍信》。狱警接过手续,拿起笔准备登记。

“怎么?是兴邦公司的案件?”他放下刚拿起的笔。

“有什么问题么?”

“兴邦公司的案件不让会见。”值班狱警直接回答。

“为什么兴邦案件就不让会见?涉及国家秘密么?”

“不知道。”

“那怎么才能会见呢?”

“需要祁市长亲自批了才能见。”

“祁市长是谁?为什么会见需要市长批准?”我很纳闷的问。

(因为我之前的办案经历,会见从没有需要行政首长批准的,另外我在会见之前所了解亳州的市长并不姓祁。)

“就是我们这里的公安局长,兼副市长。”

“哦,有什么规定么?”

“没有,局里通知兴邦公司案件必须有局长亲自批准才能会见。”

“那请你在我的会见介绍信上写一下不能会见的理由,我好去找祁局长。”为了避免相互踢皮球,我想确定看守所的意见。

“我不能写,你可以记下我的警号。”

“兴邦公司案件,一下子可能很难会见。”边上一位前来会见的律师插了一句。

“对。这位本地律师也知道,不是我们不让见,是市局的规定。”干警又强调了一句。并把手续和执业证从窗口里递了出来。

我记下了值班狱警的警号,同时记下这位同行的姓名和当时时间后,拿起会见手续出了看守所。

看来,想直接会见是不可能了。

(2010/5/28 19:19)

 

5. 递交申请会见手续

  九时,离开看守所。 

了解到祁副市长这段时间大多在市政府,就拨通了市长热线12345,要求找祁副市长批准会见。热线那边经过简单的交流,给了一个答复:你到市公安局找经侦支队,他们是办案单位,直接找他们就行。

九时三十分,赶到公安局二楼经侦大队,见到了赵支队长。

我说完会见的要求,赵支队长说:“你把申请会见手续交给专案组内勤孙警官就行,不用找我。”

“难道只是履行一下备案手续,那还不错,今天能会见完。”心里想着来到专案组内勤办。

“请问谁是孙警官?”

“我是,有什么事?”一位年轻的警官抬头看了一眼。

“递交一下申请会见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的手续?”

“放着吧。”孙警官说。

“请问什么时候能够会见?”

“暂时会见不了,回去等通知吧。”孙警官回答。

“大概什么时候能会见?”我问。

“春节以后再说,春节之前会见不了。”孙警官回答。

“法律规定48小时安排会见,最长不能超过5天。现在离春节还有一个多月,为什么要春节之后?”我不解的问。

“兴邦是国务院督办的案件,不让会见。”孙警官口气强硬的回答。

(从互联网的震惊国务院到国务院督办,看来案件又升级了。但按照组织法来说,国务院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构,不能插手司法。再说,就算真的是国务院督办案件,国务院也不可能会做出不让会见的决定,因为这明显是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春节前能不能会见的出处原来来自于这里。)

“有没有国务院不让会见的文件?”我接着问。

“国务院的文件是你能看得么?再说也不会放在我这里。”孙警官有点不耐烦。

“那请告诉我文件在谁那里?我自己去看看。”我控制了一下情绪问。

(我不相信国务院会制定一份违法的文件,如果真的看到这份文件,我准备要求复印一份,再核实文件的真实性。)

“在领导那里。你把会见手续留下就行了,回去等通知吧。”孙警官开始逐客了。

“好,请给我出具一张收文单。”知道找执勤警官没用,我准备离开。

“什么收文单?”孙警官一脸纳闷。

“收到我提交的申请会见手续清单、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等回执单。”我说。

“对会见手续,我们从来不给收文单。”孙警官顺手拉开抽屉,“你看看这里有十几份会见申请,我都没有出具过回执。”

“申请会见手续是法律文书,”我补充“按照规定,收到法律文书是需要出具收据的。”

“反正我们这里没有回执,也不出具回执。”

“那怎么证明你们已经收到会见手续了?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安排会见时间?”我略带疑惑的问。

“收到就是收到了,难道我们还会不承认。”边上一位警官不满的补充了一句。

“再说已经告诉你了,春节前不可能允许会见,还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另一位警官不屑的回答。

“按照法律规定,收到法律文书是必须出具收据的,请你们再问一下。”我有些不满。

“你稍等一下,”孙警官说“我请示一下领导。”

说完,他拨通了一个号码,并汇报了发生的情况。

“可以给你写一下收到会见申请手续了,但是我们没有回执单。”孙警官放下电话说。

我拿出会见申请手续的复印件,“就写在这上面吧。”

孙警官在会见申请手续的复印件上签署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收文时间。

我收好这份奇特的回执,补充了一句“谢谢!请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安排会见。我随时等你们会见安排。”

“我向领导汇报一下,回去等通知吧。”

九时五十分。

我到公安局三楼找祁局长,想了解一下所谓国务院文件一事。局长不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给我祁市长秘书的电话,让我和秘书联系。

拨祁副市长秘书的电话,无人接听。

看来事情比想象的要复杂。

2010/5/31 20:00

 

6. 查勘仙人掌基地

上午十点。

因为会见还要等通知,上午就没有其他急需办理的事情了。请卫东开车带我去一趟兴邦公司的厂房和种植基地看看,想实地了解一下情况。

先到天地英雄坊的厂门口,工厂已是人去楼空。大门紧闭,有几个身着民警制服的人在打牌。其中一个人见我们的车停在厂门口,跑过来让我们离开。

离开厂区,前往仙人掌万亩基地。

车刚开进万亩基地入口,映入眼帘的景象让我愣住了。一眼看不到边的仙人掌基地,就像刚刚结束一场大战的战场,大片冻死的仙人掌、横七竖八倒在地上的大棚骨架、砸碎的景德镇花盆、远处的道路上还有几个人正在往车上装大棚的骨架......看不到一个完好的大棚,连塑料薄膜也看不见,满目狼藉。

“怎么会这样?”我自言自语。

“兴邦公司高管被抓以后,就没有人管了。”卫东回答,车也停下了。

感觉语气不对,我转过身。看见卫东愣在驾驶座上,双手紧紧的抓住方向盘,眼睛里都是泪水。

看到一个大男人两眼热泪,我怕自己掉泪,赶紧转移话题。

“别哭了,带没带照相机?”

卫东抽了一张纸巾擦了擦眼泪,下车到后背箱给我拿一个照相机。

我让卫东在车上等我一下,拿着照相机进入种植基地,从不同的位置拍了一些照片,我想这应该是我工作的开始。

车继续往基地深处走。我看到每隔一段距离就有一座没有大门,也没有窗户的房子。前行的路上到处是景德镇花盆的碎片。

这时,我看到种植基地的边上,有个人正在挖埋在地里的铁丝。

我让卫东等我一下,准备向这位农民兄弟了解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

“老哥,你好!”我问,“在忙什么呢?”

“挖点铁丝卖废品,”他又补充一句,“另外,铁丝挖掉以后,好种地。”

“这地是您的么?”

“是我的。以前租给兴邦公司,现在兴邦出事了,又要自己种了。”

“每年的租金是多少?”

“就是小麦的亩产。”

“用小麦付租金?”我奇怪的问。

“不是,按照种植小麦、稻谷的亩产计算租金给钱。”他解释到,好像突然想起什么,补到“这么说,你不是本地的吧。”

“我是从北京过来的。”

“以前各地来的人挺多,兴邦出事以后,就没有什么人来了。你是来看仙人掌的?”

“是的。能问一下这些仙人掌为什么会冻死?”

“没有大棚当然得冻死了。”

“那为什么没有大棚呢?”

“兴邦出事以后,没有人管,大棚上面的塑料薄膜被人拆走了。”

“谁拆走的?”

“附近这些村里人吧。”

“难道没有人管么?”我问。

“不知道。”

“那些没有门窗的房子是怎么回事?”

“兴邦公司管理仙人掌基地用的。”他顿了一下“铝合金门窗也被这附近村里人搬走了。”

“路上这么多花盆的碎片是怎么回事?”

“种仙人掌用的花盆,被人敲碎后留下的。”

“花盆为什么没有人拿回家呢?”

“这么多都搬回家干嘛?”他说。

“老哥,这片的仙人掌总共有多少面积?”

“大概三千来亩吧,以前更广一些,前几年退了一部分。”

“老哥,塑料薄膜和房子门窗被拆走时候,有没有人阻止?”

“你是来调查的吧?”他警觉的问了一句,然后马上转身走开了。

我本想跟上去再问一些情况,听到远处传来卫东嗷嗷的哭声。我赶紧往回跑,只见卫东蹲在车旁边大哭,“这么好的仙人掌啊。。。。。。”

“别哭了。事已至此,回去想想能不能有什么补救措施吧。”我劝他。

“对了,不知道一号基地怎么样了?”他突然说。

“一号基地?”

“就是千亩基地。”他边擦眼泪,担心地说。

“去看看吧。”

我们开车前往一号基地。

2010/6/3 22:00

 

7. 基地管理员

一号基地的大铁门紧锁,门上还贴着一张公告,一个人都没有看见。

“请问里面有人么?”朝基地里面喊了一声,没有人回答。又喊了几声,终于走过来一个人。 

“干什么?”

“我们想看看基地的仙人掌,能不能让我们进去看一下?”我问。

“查封了,不能看。”

“那请问您在里面做什么?”

“政府派我们看仙人掌基地还有库房。”

“仙人掌情况怎么样?都还好么?”

“你是谁?”

“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的律师,想了解一下情况。”我顺手出示了一下律师执业证。

“我只是看守的,不接受调查。至于这里的仙人掌大部分还行,就是有三、四十个大棚塑料薄膜坏了。”他说,“具体我们不管,你找政府。”

说完就走了。

会不会有人来?能否详细地了解一些基地的情况?我拿出笔就刚才的情况进行记录。

“你不是卫东么?我见过你?”听见有人喊卫东。

“你好!你是?”卫东问。

“我是基地的管理员,曾经看到过你。他是?”在问我的身份。

“吴尚澧的律师。”

“你好!你是基地管理员?”

“一号基地的管理员。”他纠正。

“一号基地有多少面积?现在里面的仙人掌怎么样?”我问。

“600亩。仙人掌,损失实在太大了。”他叹了一口气。

“哦,对了。有没有警察或其他侦查人员向你做过调查?”

“没有。”

(律师针对控方证人或受害人的取证是需要向检察院或法院报批的,虽然不是取证,但习惯性的核实一下。)

“万亩基地就不用说了,一号基地怎么样知道么?”

“听里面的人说,有四十来个大棚全部坏了,仙人掌也冻死了。还有一百来个大棚的塑料薄膜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但没人修理。”

“为什么没有人修理?”

“听里面的人说让他们看,没有让他们管。另外,仓库里的薄膜被查封了,也没有薄膜修大棚。现在抢救还有可能救回部分仙人掌,晚了就来不及了。”他忧心忡忡的说。

“一大棚仙人掌的成本需要多少?”

“三到五万。面积不一样,成本也不一样。”

又问了一些相关的问题后,和管理员道别。

“我是公司最早开始种仙人掌的,吴董和我们一起干农活、种仙人掌,干到现在不容易啊。”他感慨的说。

我意识到我应该为这些人做点什么,为随时可能冻死的仙人掌做点什么。

回到市区已经是下午一点了。

2010/6/4  0:20

 

8. 市长热线

下午两点。

致电专案组询问会见情况,并要求妥善管理仙人掌。专案组答复:一、会见要局长批准,等通知,局长不在局里;二、仙人掌冻死的事情,我们管不了,你找政府。

我挂了专案组电话,拨通12345市长热线,语音提示是6712号接线员接听电话。作自我介绍以后,我提出三点要求:一、一号基地一百多个大棚的仙人掌亟待抢救,尽快采取措施防止仙人掌冻死;二、对几千亩仙人掌基地被损坏进行立案侦查;三、要求会见祁副市长,办理会见手续。

电话那头让我找专案组。我告诉她,我刚打完专案组电话,专案组让我找政府,再相互推托仙人掌都死光了。接线员听完后让我先等一下。

几分钟之后,接线员告知, :主任让你直接向祁副市长联系。

一直到下午四点,一直未能联系上祁副市长和他的秘书。

拨通市政府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非常有礼貌的让我找专案组,他们也帮忙和专案组说一声。

会见可以缓,但仙人掌如果不加强管理,随时会冻死。于是再次拨通了12345。热线那头答复,我们向领导反映,等领导批复后再答复你。

一下午的电话,从专案组到市长热线,从市长热线到副市长及秘书办公室电话,再到专案组电话,最后回到市长热线,除了礼貌还是礼貌。

 

9. 一天

晚上,就白天所见所闻写了一份简报。

第一天过去了。

2010/6/4  17:30

 

10. 第二天

12月30日。

九时,致电专案组内勤,电话占线。

九时五分,再拨,无人接听。

九时十分,致电祁局长办公室,无人接听。秘书办公室也无人接听。

九时十三分,致电市长热线,占线。

九时十七分,拨通了市委办公室的电话。再次就头一天的三个问题进行了反映:

一、紧急抢救一号基地的仙人掌,保护好兴邦公司的其他财产;

二、对万亩基地遭损坏进行立案侦查;

三、依法办案,确保嫌疑人被会见的权力。

    市委办接电话的同志答复:领导开年度会议去了,我们会尽快反映。

随后的时间,拨通市长热线并会见专案组内勤,得到基本相同的答复:一号基地的事情我们已经知道;会见问题需要等领导批准;至于反映万亩基地被破坏问题,需要书面报案。

为了书面报案,我进行了一些走访。

(这一块本来是办案单位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工作。让我书面报案,我就得慎重一些,因为关系到不相识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草率行事。)

走访中,我无意间了解到有一个“兴邦”QQ群,里面都是兴邦的投资户在聊天。

(以前知道有QQ这么一个聊天工具,因为觉得太浪费时间,从来没有上去聊过,也不允许助手上班时间上QQ。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个“兴邦”群,使我成为了QQ一族。)

2010/6/5 13:00

 

11. 报告

投资户涉及十几个省(当时并不知道遍布二十几个省),一些公司财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会见不能进行......

我意识到这是一起危机,一起较大的危机事件,处理好这起危机事件需要充分考虑投资户、社会、政府、公司等各方面的因素,甚至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事态暂时不清晰,怎么办?

“写一份报告给当地党委和政府,寻求帮助,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我想,“当地政府会不会考虑?从什么角度?采用什么方式反映呢?”

不管如何,事总是需要有人做的。我起草了一份《紧急情况反映》,主要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兴邦公司的资产是解决兴邦公司问题的物质基础之一,也是社会的财富,不管案件结果如何,兴邦公司的资产都需要得到保护。一号基地的仙人掌正面临冻死的危险,请求紧急处理,避免损失扩大;

二、几千亩仙人掌基地被损毁,是否有相关部门涉嫌玩忽职守,是否存在犯罪行为,需要立案侦查;

三、要依法办案,维护嫌疑人的诉讼权力和律师会见的权力;

四、请求会见市委或市政府领导,就兴邦问题进行反映和沟通。

   写好反映材料,就在想第二天的会见问题。

(到明天早上九时,就是四十八小时了。因为案件本身不涉及国家机密,应该可以会见。除了常规的法律解答之外,如何解决兴邦公司的问题?兴邦是什么概念?当事人对案件有什么看法?)

材料实在不全,想不出一个完整的所以然。但有一点是明确的,要真正解决集资案件,一定要解决集资户的问题,只有集资户的问题解决了,才能从根上解决案件问题。

心里想着如何会见,一天又过去了。

2010/6/5  16:30

 

12. 再上看守所

31日早上九点。

    申请会见手续已经四十八小时,还没有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到专案组询问安排会见情况。专案组内勤答复,领导还没有批准,他不能安排会见。找支队长,出差了。找局长,开会去了。

我已经交完手续,时间也已经到了。既然侦查机关不答复,那就直接去看守所会见。别人是否依法办事,自己至少要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前往看守所的路上,我突然发现前两天都没有注意到的一个景象,道路两边都是“雨逅凉茶”的广告。

“雨逅凉茶不是兴邦公司的产品么?”我问。

“是。”朋友肯定的回答。

(等我第二次到亳州的时候,这些广告就看不见了。不知道是到期了,还是因为别的原因。如果没有到期,是不是要退广告费?)

去看守所需要经过市政府西侧。当我们的车准备往市政府西侧拐时,值勤交警告知,该线路交通管制,让我们绕路。

朋友一边更换路线,一边和我说“兴邦公司的投资户上访,所以政府把路给封了。”

“投资户为什么上访?政府又为什么要交通管制呢?”

“不知道,要不过去看看?”朋友说。

“先去看守所,回来再说。”

到了看守所,经过几道登记以后,来到会见区,递交法律规定的会见手续。

“没有局长签字,兴邦案件不让会见。”值班狱警检查了一下手续说。

“已经向专案组提交过手续了。”我将孙警官签收的会见手续复印件交给值班狱警并解释,“并且提交申请会见手续已经超过四十八个小时,依法应该安排会见。”

“我们接到通知,兴邦案件会见必须经过局长亲自批准,否则不让会见。”

“有文件么?”

“没有。”

“你前天早上不是来过了么?不是我们不让会见,确实是局里通知,没有局长签字不让会见。你就不要再为难我们了。”从里间走出一个狱警说。

拿着出门条(上面有进出看守所的时间、签字人)离开了看守所。

 

13. 路遇上访

“带你去上访的地方看看?”朋友说。

“凑什么热闹呢?上午还有事情要做。”我不喜欢凑热闹。

(我也不赞成上访制度,我总觉得上访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有问题应该是政府下访、调查并进行解决,而不能等老百姓上访。如果都靠上访再解决问题,那社会秩序就乱了。所以,我一直对上访制度有成见。)

“反正顺路。”朋友还想去看看。

“已经交通管制了,还进得去么?”

“远远的看一下吧。”朋友说。

“那就走吧。”我也不能太固执了。

车在离市政府大门约一百来米的路边停下(交警不让再往前开了)。市政府大门已经被堵住了,现场大概有几百人,还拉着红色的横幅。我突然注意到一个情况,交警、民警加上防暴警察的人数比上访的人数还多,现场气氛剑拔弩张。

(上访的都是老百姓。气氛为什么会如此紧张?社会的基本信任到哪里去了?如果连老百姓和政府都不能相互信任,那么社会的诚信如何建立?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又如何进行?这个案件,到底在什么地方出问题了?)

“走吧。”我有点厌烦。

朋友本来还想看看热闹,见我有些不耐烦了,就开车离开了现场。

 

14. 递交报告

准备提交头天晚上写的《紧急情况反映》。

因为交通管制,市委市政府进不去,先到公安局三楼。将《紧急情况反映》交到公安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请转交祁局长。

上午十点。

因为公安局办公室没有出具收文单,加上还要向市长、市委书记反映。就来到邮局给方书记、牛市长、祁局长寄特快专递。

拿到特快专递的回执已是十点半。

到街边的一家小店吃了早点,半天又过去了。

 

15. 回京

下午一点半,专案组接待室。

“孙警官,我提交手续已经超过四十八小时了,什么时候能安排会见?”

“不知道,局长出去开会了。还没有回来。”

“其他人能批准么?”

“不能。”

“那局长什么时候能回来?”

    “局长什么时候回来,我怎么知道。”

“那元旦期间能安排会见么?”

“元旦放假,不能安排会见。”

“那什么时候能安排会见?”

“不知道,回去等通知吧。”

再问,就不理了。

看看等下去没有结果,乘火车回北京,准备安安静静地过一个元旦再说。

 

16. 接不完的电话

    2009年1月1日早上,车到北京。

回家洗漱完以后,和家人一起去爬山。

车刚开出停车场,手机响了,一个陌生的号码。

“你好!叶星林。”

“你好!叶律师,我是兴邦公司的投资户。我们公司现在怎么样了?”

“对不起,我现在也还不知道。”

“你不是公司请的律师么?怎么会不知道?”

“我不是兴邦公司的律师,我是吴尚澧的律师。”

“那吴尚澧的情况怎么样?”

“对不起,我还没见到吴尚澧呢。”

“那什么时候能见吴尚澧呢?”

“我也不知道。”

“法律不是有规定么,怎么什么时候会见都不知道呢?”

“抱歉,关于兴邦公司的案件,我暂时没有什么可以说的。就这样,好吗?”

“那好吧。”

我刚挂断电话,手机又响了,也是陌生号码。

“你好!叶星林。”

“你好!叶律师,兴邦案件怎么样了?”

“抱歉关于兴邦公司的案件,我暂时没有什么可以通报的。”

“公司的资产都被人给抢了,你管不管。”

“被谁给抢了,有证据么?”

“有,拍的照片。”

“那你向公安机关报案吧。”

“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方的语气充满迟疑。

手机里传来“嘟嘟”声,又一个陌生号码。

“是,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我现在要接一个电话,先这样好吗?”

那头已经挂断了电话。

。。。。。。

“你好!叶星林。”

“叶律师,兴邦公司的案件怎么样了?”

。。。。。。

两个小时左右,我大概接了二十几个电话,都是咨询兴邦公司案件情况的。

“爸爸比总理还忙。”儿子在车后座上说。

“把手机关了,要休息就好好休息一下。”我太太明显有些不高兴。

我关了手机。

投资户打不通手机会怎么想呢?我想到了“兴邦”群。

“回去干活吧。”太太有点失望地说。

“先爬山吧,两位领导。”

“爬什么山,心不在焉的。”太太知道,只要工作没有做完,我就没有兴致玩。

“那改天一定陪两位领导爬山。”我歉意道。

“爸爸又说话不算话。”又被儿子抓了一把小辫子。

开车回所。

 

17. 第一份声明

十一点,办公室。

因为兴邦公司的资产保护比较急,所以准备写一点意见。但一下子拿不出完整的方案,也理不出头绪。想了想,决定还是先简单的发一则声明。

十二点半,在www.zzzlf.com网站(“中正律师在线”,现更名为“星林律师事务所”)发了一则声明。

                    《吴尚澧先生律师的声明》

所有关注吴尚澧先生的人,

你们好!

我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星林,受吴尚澧亲属的委托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吴尚澧先生的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这几天,许多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我均未予答复,请大家原谅。在此发表一个声明,作为答复:

第一,作为吴尚澧先生的律师,我感谢大家对吴尚澧先生的关心;

第二,我会履行一个律师的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吴尚澧先生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

第三,在维护吴尚澧先生权利的基础上,我会关注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特别是财产保护和损毁情况;

我认为,办案要把握一个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的利益,把损失降到最小。不管以什么名义、什么理由,一切损坏财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利于案件的解决;

第四,目前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不能进行调查。所以,我不能向你们了解情况,不能和你们沟通案件。这也是我不接你们电话,不回你们短信的原因,请大家谅解。等能够并且需要调查取证的时候,希望大家能配合辩护人的调查取证工作,所以需要大家保管好任何与案件/公司有关的资料;(说明:律师调查需要等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以辩护人的身份进行。)但,我会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公开的信息渠道随时关注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第五,至于大家有什么诉求,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渠道、用合法的方式进行。

祝大家新年好!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叶星林 律师

                                 2009 年 1 月 1 日

 

挂上声明以后,我突然意识到,后面还有专门关于资产问题的声明。所以,又在标题后面加上(一),变成了《吴尚澧先生律师的声明(一)》。

为了让那些关心兴邦案件的人明白我的身份、清楚我的意见,不再给我打电话。我请一个朋友把声明的网址挂到了“兴邦”群。

2010/6/6  17:00

 

18.声明(二)

关于资产问题的声明该怎么写呢?自己只是吴尚澧的律师,并不是兴邦公司的律师,以什么身份对兴邦公司的资产问题发表意见?会不会给人以多管闲事的口实?挂上声明(一)以后,我就一直思考这些问题。因为口头反映和书面是不一样的,书面报告和公开声明在影响和法律后果上都是不一样的。一旦声明产生不利的影响,就很难消除。

发表声明,有风险。不发表,心里又不安,尤其是看到冻死的几千亩仙人掌以及接到一些关于资产毁损方面的电话(但这些电话反映情况是否真实不清楚)。

晚上,我草拟完《吴尚澧先生律师就兴邦公司资产问题的声明》(也就是后来声明的正文部分)。自己总觉得内容缺少点什么,就没有往网上挂,准备第二天再说。

一月二日,上午。

我修改了声明的内容,加上了声明的序言部分。

期间,接到几个电话。有两个还是三个电话引起了我的警觉。内容均是说吴尚澧等人很快就能出来,并说是从我这里出去的消息。

我从没有发布吴尚澧案件方面的消息,更没有说过吴尚澧等人何时释放的消息。按照我的办案经验判断,兴邦案件不可能很快结案,至少需要一年以上时间(涉及十几个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没有一年以上的时间根本查不清,)所以,我不可能发布这样的消息。但为什么不同的电话有相同的谣言呢?传播这些谣言的目的是什么?

我意识到,投资户情绪不稳,这些谣传可能是有些人拿来安抚投资户情绪的。但假话总是要被揭穿的,如果假话揭穿的时候,拿什么来安抚投资户?处理危机的基本原则是还原事实真相,一定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再说投资户是一定不能欺骗的,否则要捅大娄子。

怎么办?

我决定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还原真相,自己尽量不说实现不了的话,尤其不说假话;二是重建信心,重建投资户对生活的信心,在危机之中,信心比金钱重要的多。

想到这里,我决定发资产问题的声明之前,先发一则声明作为铺垫。同时也表明自己反对制造、传播谣传的态度。就这样,我在网上挂出了声明(二)。

 

吴尚澧先生律师的声明(二)

作为吴尚澧先生的律师——

一、我将在2009年1月3日上午,就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问题发表律师声明;

二、根据案件进展和需要,我将就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声明;

三、在侦查阶段,我(其他律师也一样)会认真履行职责,但不会进行调查,所以也就不可能提供、透露案情方面的信息。请所有关注本案、关心吴尚澧先生的人不要轻信、不要打听、更不要传播所谓的内幕消息。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叶星林律师

                                         2009 年 1 月 2 日

2010/6/6 20:45

 

19.声明(三)

三日,零点三十分。

我将《吴尚澧先生律师就兴邦公司资产问题的声明》挂在网上。挂上去以后,心里总是不踏实,又剪切下来,改了几遍。

两点半,定稿。

附,声明(三):

吴尚澧先生律师就兴邦公司资产问题的声明

公安机, 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尚澧先生进行立案, 侦查(以下简称本案),我受托作为吴尚澧先生的律师(相关手续已于2008年12月29日9时30分递交亳州市公安局专案组)。我已就相关问题发表两份律师声明,现就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或公司)的资产问题发表律师声明。

发表本声明的背景:许多人向我反映,兴邦公司的资产(财物)因各种原因被哄抢、毁坏,造成极大的损失。我从公开渠道也了解部分类似信息,但详细情况未经核实。

发表本声明的身份:吴尚澧先生的律师,不是兴邦公司的律师,也不是兴邦公司的法律顾问。

发表本声明的原因:1、如果吴尚澧先生涉嫌的罪名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损失的大小将是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我有义务维护吴尚澧先生的利益;2、如果涉嫌罪名成立,兴邦公司资产将是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主要经济来源,我需要通过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来维护吴尚澧先生的利益;3、如果经过侦查,查明吴尚澧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撤销案件,公司资产将是恢复生产、减少损失的基本保证,我希望通过维护兴邦公司利益以维护吴尚澧先生利益;4、每个公民对违法行为都有劝诫、警示、控告的义务,作为律师更应当履行该义务。

声明正文: 

兴邦公司所有员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人(包括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

作为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先生的律师,我对是否存在哄抢、盗窃、毁坏兴邦公司财产的情况暂时不作结论。本声明仅表明我作为律师的观点、态度:

一、任何哄抢、盗窃、毁坏兴邦公司财产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行为;

二、兴邦公司的员工应当保管好兴邦公司的资产,这既是工作职责,也是对兴邦公司、兴邦的客户(或者受害人)负责,对人民负责;

三、对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扣押(查封)的资产,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扣押(查封)工作:

1、配合侦查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好扣押(查封)工作,要求侦查人员当场开列扣押(查封)清单;

2、对扣押(查封)的物品名称、数量、状态应当登记清楚;

3、对于易损坏、具有保质期或者特殊保管(管理)要求的扣押(查封)物品,应当向侦查机关(人员)说明清楚,以避免因为扣押(查封)、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4、对于乘公安机关办案、扣押、查封之机,哄抢、盗窃、毁坏兴邦公司财产的行为,要进行制止,向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报案。

四、兴邦公司的资产、财务管理人员,除了保管好公司资产(财物)外,还要保管好资产清单或备份,以便侦查终结后核对资产、损失情况;

五、对于发现盗窃、哄抢、毁坏兴邦公司财物、资产的行为,除了向相关部门报案以外,还要注意保留好证据。以便相关部门就本案、以及可能的涉嫌盗窃、破坏公私财物等案件的侦查,也有利于公司(受害人)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控告;

六、对于发现被查封的兴邦公司财产正在或可能发生损坏、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书面报告,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

七、对所有损毁兴邦公司财产的行为,都要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书面报告,并保存好报告副本;

八、关于兴邦公司资产的意见,如果吴尚澧董事长意见与上述声明不一致的,以吴尚澧董事长的意见为准。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叶星林律师

                                          2009年 1月 3日

 

三日,二十三点。

在声明后面加上“特别声明:任何未经本人同意而对本声明的复制、更改,本人都不予确认。任何更改或摘抄都有可能违反法律。”

至此声明(三)定稿,之后就没有再改动。

2010/6/6 22:10

 

20. 法治中国

三日下午。

重建信心,首先需让大家从焦虑中走出来。

我请人教我从网上下载了QQ软件,又向兴邦的管理员申请加入“兴邦”群。

(因QQ需要,选了“法治中国”作为自己的网名。一是代表自己的梦想,也是中国法律人的梦想;二是法治兴邦,兴邦需要法治,取“法治中国”和兴邦有关系而又保持一定的距离,等兴邦的事做完了,我还要离开QQ的,聊天太耗费时间了。只是没有想到,一上来就是一年半,还没有结束。“法治中国”变成了我的名字,除此之外,还有“法老”、“老法”,而真名叫得人反而少了。)

晚上,以“法治中国”名字进入兴邦群。

(需要感谢当时的管理员沙子的命运、零余人和夏雨!我进群的时候,他们是知道我的身份的,但一直没有透露我的信息,就像没有透露其他人的信息一样。)

在管理员的指点下,我翻阅前几天的群聊记录。记录显示,大家的情绪比较激动,对政府的意见比较大,并且抨击和指责的内容比较多。除此之外就是相互询问、传递一些不知来源的内幕信息。

对大案件、大事件需要各方通力合作,积极的解决问题,对抗和冲动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我决定从几个角度进行说明:一是政府和投资户之间要相互信任,要合作而非对抗。政府要相信老百姓,倾听老百姓的意见,老百姓不要一味的指责政府,要帮助政府。双方都要立足于现实,从有利于社会和投资户的角度解决问题。二是投资户要从激愤、怨恨的情绪中走出来,从困难中走出来;第三,还需要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办案机关和政府还有投资户都一样,解决问题而不激化矛盾。

我决定暂时不公开自己的身份,让大家基于思想认同,而不是基于身份认同。等适当的时候再表明身份。

进群后,以“法治中国”的名义提了一个建议:“遇事要冷静,办事要耐心。想事要高度,规划要长远。要相信政府。”这就算进入“兴邦”群了。

话刚说完,就被许多人一通臭骂,说我唱高调。

骂归骂,继续我没有说完的建议:大家要相信政府会为人民负责,如果政府做错了,也要允许政府改正错误,是人都会犯错误。(当然有一句潜台词没有说出来——政府也要允许老百姓犯错误,要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把人民内部的矛盾变成敌我矛盾。)

第二个建议是让大家微笑,并告诉大家微笑的力量最强大。

第三个建议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采取违法的手段。

三个管理员给了我积极的配合,这种合力在短短的几天就显示出作用了。说完这一些,我就下线了。

四日、五日,我继续在上面几个问题上进行引导,兴邦投资户也一直没有重视。只是有几个人看管理员总在配合我,私下问我的身份而已。时机不到,我当然没有透露。

六日、七日,“法治中国”逐步的透露了一些“叶律师”的工作情况,包括和祁局长等人会谈、会见吴尚澧先生等,这些消息肯定是真实的。慢慢的,大家开始相信“法治中国”,我也以“法治中国”的名义继续发表自己的见解。

至此,“法治中国”变成了我的网名。

2010/6/8  22:00

 

21. 会谈

四日,十七点四十分。

过了下班时间,终于拨通了祁局长的电话。

电话里,祁局长表示已经收到《紧急情况反映》,说前段时间因为开会,没有批准会见,接下去还有几天的会议等等。

我和祁局长说“提交会见手续已经七天了,批准会见不需要多少时间。”

“你不是要找市政府领导谈谈么?”祁局长的意思是说几分钟时间不够。

“我五分钟就能谈完,最长不会超过十分钟。加上领导时间,不会超过半个小时。”听到沟通的意向,我先说我需要的时间。

“这几天,我参加市里的政协会议。六日下午你到市政府,我们见面谈一下,具体时间我让秘书安排一下。至于会见问题,见面以后再说。”

“好,六日见。”

时间初步定下来了。我开始考虑和市政府领导会谈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会见吴先生所要谈的问题,并初步理了一个提纲。

六日上午,亳州。

接到祁副市长秘书的电话,说祁市长要在两点半见我,让我下午两点到市政府门口,有人带我到会议室。

 

下午两点。

我到市政府东门,说明来由。一名工作人员把我带到市政府一个会议室。

“我是不是走错了?”我看到会议室里面坐着六七个人好像在谈事。

“你是?”其中一个人问。

“和祁副市长约的,”我说。

“没错,在这里等吧。”说完,继续他们的话题。

这时,我注意除了桌上的笔记本,他们在看几张材料,刚才的话题好像也与这几张材料有关。会议室的另一头,有一个人正在调试摄像角度,边上还有一台照相机。

过了一会儿,又进来几个人,之前见过的赵支队长、孙警官也在其中。“看来人数不少,还挺正式,”我想。

 

两点半。

祁副市长在秘书的引导下进入会议室。

“这是我们的祁市长。”秘书介绍,“这位叶律师。”

“我知道。”祁副市长打断秘书的介绍,边握手边说“叶大律师,浙江的,毕业于。。。。。。我们已经调查过你了,我相信你也已经调查过我。网上有我的照片,许多人都在骂我。”

(当时给我的第一印象是快人快语,有军人作风。只是对我了解的太细了一点。)

“我可没有调查过祁市长的个人信息。”我回答了一句,“我这个人,有所为有所不为,不随便调查别人隐私。”

(除了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之外,政府机关是不能随意调查一个公民的隐私,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更不能泄露因为管理而掌握的公民隐私。相反,公民可以从政府公开信息中查政务信息,查政府工作人员信息。

实际上,我也从亳州市政府网站上查了亳州市领导的构成、相关活动等信息。)

“只是从你的网站上了解一下,没有调查,没有调查。”

祁副市长又为我介绍了与会的人员,有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马副局长以及专案组成员等,共十三人。

拍照,落座。 

祁副市长说,书记、市长都已经收到了《紧急情况反映》,都很重视。他表示亳州市政府是共产党的政府,是讲政治的,一定会维护人民的利益。亳州市已经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资产保护小组,市政府拿出10万元钱购买被褥等设施用于保护兴邦公司的资产。亳州市公安局是共产党的公安队伍,一定会依法办案,保护好人民利益,当然也会打击一切犯罪行为。并强调现在网上有许多人身攻击的内容,言论自由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构成犯罪。

对祁副市长在会上的发言,我基本表示赞同。并阐述了几点个人意见:办案是为了保护人民利益,不能为了办案而办案,更不能因为办案而造成人民财产的损失;要依法办案,保护嫌疑人的诉讼权力和律师的会见权力;要密切关注投资户的心理,通过网络等形式向投资户说明情况;对查处兴邦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追责等。

我们双方就兴邦案件的其他问题进行了会谈。

最后又回到会见问题,祁局长再次表态会依法办案,保证律师会见的权力。并让马副局长具体安排我对吴尚澧的会见事宜。

我拿出之前发的三份声明问祁局长“我会见时能不能把这三份声明给吴尚澧看?对此,公安局有没有什么规定?”

“三份声明我们都已经看过了,我们手上都有。”他晃了晃桌上的几张材料。我才明白,会前在看的材料就是那几份声明。

“把声明给吴尚澧看是你的权利。至于说什么,言责自负”。

“那什么时候能会见?”我想当场确定时间。

“马副局长安排一下。”祁局长对马副局长说。

“赵支队长,你安排一下。”马副局长说。

“明天早上九点,你到经侦支队办手续。”

“那今天的谈话就到此为止,我还要回去参加市政协会议。”

会谈结束,我在专案组一名干警的陪同下离开市政府。

七日下午(在会见完吴尚澧之后),就这次的会谈情况发表了一则声明。

声明全文是:

吴尚澧先生律师的声明(四)

    2009年1月6日14时40分,作为吴尚澧先生的律师,我与安徽省亳州市祁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办公室彭副主任、公安局马副局长等相关领导就会见吴尚澧、保护资产等问题进行了会谈。

    我提出三点意见:第一,要求依法会见吴尚澧;第二,要依法办案,保护好资产,办案应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第三,从社会稳定出发,合理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投资人(或受害者)的思想工作。

    祁副市长代表政府表态:第一,亳州市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党的政府,一定会依法办事,最大限度的保护财产、减少损失。亳州市已经成立由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资产保护办公室;第二,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力,但行使权力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超过限度就违法、甚至可能犯罪;第三,可以依法会见吴尚澧,由马局长具体安排(马局长在和相关人员商量后,让我在1月7日早上到公安局找赵支队长办理会见事宜)。

    结合网络上一些传言,我就这次会见发表律师声明(特别说明:本次声明的身份、原因均同第三份关于资产问题的声明):

 所有与兴邦公司有关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兴邦公司的员工、客户、投资人(或受害者)、侦查机关、侦查人员:

    一、作为吴尚澧先生的律师,我赞同祁副市长的表态:

    1、我相信我们的政府应该并且也会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的政府应该并且会以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2、我赞赏亳州市人民政府为保护兴邦公司资产组建办公室的行为,并期待办公室能有效的保护好资产、使资产价值最大化,让社会财富增值;我希望其他正在侦办兴邦公司案件的地方政府,也能和亳州市人民政府一样,成立机构或指派负责人管理好兴邦公司的资产;

    3、每个人、每个机构、每个组织都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职责。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的行为都有可能违法,甚至犯罪;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尤其要慎重,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破坏社会的稳定。

    二、作为吴尚澧先生的律师,我——

    1、建议所有与兴邦公司有关的人都要帮助兴邦公司的投资人(或受害者),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2、 建议每个人都要传递微笑,让更多的人树立生活信心,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要相信政府有能力处理好这件事情,保护人民的利益。

    3、 认为任何散布虚假消息,制造恐慌情绪、对立情绪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建议大家不要传递虚假消息,让更多的人摈弃消极、悲观的生活态度。

    三、作为律师,我提醒大家要遵纪守法。一切行为都不能违法,不能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不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不能做不利于稳定、不利于团结的事情。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叶星林 律师

                                            2009 年 1 月 7 日

没有在六日发表声明的原因是两点:其一,六日晚上要准备第二天会见的谈话内容,没有时间整理会谈情况;其二,会见还没有完成,万一第二天会见不了,那岂不是又说假话了,做完再说比较稳妥。 

2010/6/9 17:17

(经过核对,有两处错误。第一,声明三定稿时间是2009年1月3日早上,而不是晚上;第二,声明(四)是1月7日晚上发的,不是下午。特此更正。) 

 

22. 准备会见 

会见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工作之一。会见谈话内容和案件性质、案情、办案思路、策略密切相关,有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会见又会有风险,哪些该说,哪些不该说都是有规定的,说过了或者做过了就可能面临司法风险。所以会见之前的准备工作是必须的。

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一般包括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共性问题就是一般刑事案件都需要解释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的诉讼权力、证据的种类、办案时限、律师在侦查阶段所能做的工作等。个性问题包括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区别,罪与非罪等,这是所有刑事案件律师首次会见时都需要解释的常规问题。

除此之外,律师按照自己对案件的总体思路,会准备一些特殊问题和谈话内容。这是需要准备的核心部分。不同案件不一样,同一案件在不同阶段也不一样。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相对独立的,律师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独立的判断。但离开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帮助或辩护总是显得比较苍白。所以有些案件,律师宁可不接受或不办一个案件,也避免和当事人意见相左。

从未见过吴尚澧先生,不知他本人对案件是什么意见?解决本案需要从兴邦公司全局着手,他会不会同意?他是否同意把保护投资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对已经发表的几个声明他有什么意见?他自己的情绪、心态如何?能否通过吴尚澧本人让投资户更冷静和理性一些?先考虑自己还是先考虑公司?

(不管先考虑自己还是先考虑公司都是正常的。只是一个人格局不同做出不同的决定而已。在看守所这种特定的场合,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先考虑自己或只考虑自己都是可以理解的。)

对于先考虑自己还是先考虑公司,我准备了两套不同的方案。如果吴先生只考虑自己或先考虑个人,那么我就把常规问题解释完就行了。如果吴先生先考虑公司或投资户,那么就和他谈谈人生、企业,谈谈怎么解决问题。

在心里又理了一遍会见提纲。

又至凌晨。

2010/6/9 22:50

  

23.会见

七日,早上九点。

到经侦支队办理会见手续。

九点四十左右,办完会见手续。在两名专案组干警的陪同下前往亳州市看守所会见吴尚澧先生。

经过几道关口进入会见区。交完手续后,我和两名陪同干警一起到提审室等。

 

十点二十分。

吴尚澧先生被带进来(之前见过照片),坐在我的对面,我们中间隔着铁栅栏。

“你好!我是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叶星林,受你母亲的委托为你提供法律帮助。这两位是专案组的警官,陪同会见。”我说。

“你好!警官好!”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我介绍了一下律师的主要工作。我发现吴尚澧先生身体微微后仰,侧着头,眯着眼睛,似睡未睡状。

“你是否同意我作为你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介绍完律师基本工作,我问。

 “我有两个问题先问一下,再定好吗?”吴先生睁开眼睛说。

(会见笔录中我已经写好他的答案“同意”,就等着往下记。办几十件刑事案件,从来没有出现过例外。因为嫌疑人都急着见律师,让律师为自己提供帮助,没有不要律师的。他居然要先问问题再决定。想问什么?我有点纳闷。)

“请说。”我笑了笑。

“据我所知,北京律师的律师费是很贵的。请问律师费是多少?如果律师费太高就不请了,我家里没有钱。”

“你问的就是律师费问题?”我说。

“是的,我家里没有钱。如果付不起律师费,就不请了。我不能白用律师啊。”他又补充了一句。

眼睛的余光扫到边上两名陪同警官在笑,我微微扭头看了他们一眼,发现他们正看着我笑。我知道他们笑什么,一方面是他们也想知道我到底收了多少律师费。另一方面,我们笑的意思是相似的,一个发展十年,涉嫌集资额几十亿的民营企业董事长,家里资产不上亿,几千万总是有的。家里会没有钱?(离开看守所的路上,我证实了我的判断,陪同警官笑的也是这个意思。)当然基于对当事人隐私的尊重,这话只能心里想,是不能说的。

(出乎我意料的是,一直到一审开庭结束,我阅完所有卷宗,也没有发现吴尚澧有多少个人资产。专案组一年多时间调查,没有发现吴先生大肆收敛财物。)

“律师费,”我有意顿了一下,“你亲戚已经帮你付了。”

“律师费都付了,那就往下谈吧。”眼睛又眯上了。

“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的法律规定知道么?”我准备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犯罪构成。

“这个先不用解释了,里面有书,警官也总在给我普法。”他打断我的话,看得出他有点不在意。

我拿出三份律师声明,让陪同干警帮忙交给吴尚澧。

(我自己是不能交的,防止到时候说不清楚。)

办案干警也不愿意代交,检查完以后,让我自己念给吴尚澧听,但不能给他自己看。看得出来,两位干警也是非常谨慎。

我念完三份声明,并着重对关于兴邦公司资产问题的声明进行了说明。特别征求他本人的意见,是否同意?

“你为什么对兴邦公司资产问题发表声明?”他把身体往前倾了倾,坐直一些问。

“我认为只有解决投资户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兴邦公司问题。而公司资产是将来解决投资户问题的物质基础,也是当前面临比较急迫的一个问题。当然还有其它问题,但我认为核心还是投资户的投资问题。”我解释。

“我的律师就你了。”他突然坐直了身子。

“就我了,什么意思?”

“农业产业化是我的理想,兴邦是我的一个梦。十年来我把自己都献给了兴邦,如果兴邦好起来了,我的梦就延续了,怎么处理我就不重要了。如果兴邦彻底毁了,我十年也白做了,我的梦想也破灭了,怎么处理我也不重要了。你能从兴邦全局着眼,首先考虑投资户,再考虑公司,和我想的一样,我的律师就是你了。”他身体往前倾,语气坚定的说。

我还没有开始谈人生和事业,他倒先和我谈起理想来了。

“就我了,你怎么知道我会同意?”我意识到这是第一次会见,但肯定不是最后一次会见,委托时说的会见一次就算白说了。不可能只做常规的部分工作了,如果答应下来,以后会有许多的事情要做。

“你不是来了么?”他看着我笑。

“是,来了。”我们俩突然同时大笑。好像我们不是在看守所,而是在一个朋友聚会场合突逢知己。

“那你是否同意关于资产问题声明的内容?”我多问了一句。

“还需要回答么?以后兴邦公司的问题,只要有利于投资户的,你的意见就是我的意见,不用再征求我的意见。”他的眼睛透露出信任,但我还是感到信任后面隐藏着一丝坏坏的笑。<, SPAN lang=EN-US&, gt;

“我们可是第一次见面。”

“了解不在于见面的次数多少。”他打断我的话。

“法律方面有什么需要咨询的么?”我问。

“暂时没有。”他说。

“那我们谈谈你的理想、信念、责任、爱心和盘点话题,也说说怎么解决问题?”我说,“投资户的情绪比较激动,需要引导。”

“好的。”

于是我们谈了理想、信念、责任、爱心、盘点五个层面的问题。同时谈到处理事情要强调合作非对抗,对抗的成本要永远高于合作成本,要求同存异等。这一些在后来发表的会见通报中都有。

不知不觉,快到看守所下班时间,

“还有什么补充”我问。

“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告知客户和公司员工:要相信党和政府会客观公正处理此案,最大限度的保障每个客户的利益,要冷静,不要对抗政府,不要制造大事件。我做企业的初衷是为国家作贡献,实现人的社会价值,为人民谋福祉,即使出现任何情况,要坚持这个初衷,这是我的心愿。”

“身体怎么样?有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

“我天天都抽时间锻炼身体,又不能喝酒,作息也有规律了,身体比以前更好了。”他笑笑,“没有刑讯逼, 供。让大家放心!”

“还有什么要说的?”

“方便的话,代我向客户问好!也让我家人保重!其他的没有了。”

“一定带到。保重!”

吴先生在会见笔录上签完字,值班狱警过来带他。

第一次会见就这样结束了。

 

24.法治中国与叶律师

7日下午。

以“法治中国”的身份在兴邦群里和大家聊天,主要聊了四个话题:

一是告诉大家“叶律师”和亳州市政府进行了会谈,具体会谈的内容叶律师将在晚上向大家通报;

二是为了感谢大家,送给大家10个字:理想(高度)、信念、责任、爱心、盘点(为下一步关于会见的声明做铺垫);

三是请大家传递微笑,坚持做微笑操。这是重建信心的一部分,后来发展到微笑和阳光使者,最后出现了一个赌注(后面会谈到);

四是不要传递未经证实的谣言(谣言容易破,谣言破了更不利于自信心)。

当时所有的聊天都是以知道“叶律师”内情的“法治中国”的名义发布的,没有透露在群里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这种隐瞒是刻意的,和自己总体思路有关。

这也因为另一个案件需要出差湖南、贵州几天,给自己留出一些时间。

7日晚上。

在网站上发表了声明四。

 

25.同行求助

1月10日下午,贵州。

手机响了,显示的是最高检一个朋友的电话。

“你好!领导又有何指示?”我半开玩笑地说。

“别贫了,问个事。你是不是接手了安徽亳州的一个刑事案件?”对方问。

“是有这么一个案件。怎么引起领导重视了?”

“会见过了么?……” 

又是会见问题。原来,另一名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本案的另外一名嫌疑人**),亳州公安不让会见。这名律师找我这位朋友帮忙,朋友问我能不能会见?

我告诉朋友,我已经会见过了。并告诉他,就会见的事情已经和亳州市公安局以及专案组进行了座谈,亳州公安承诺保证律师依法会见,让律师直接找亳州市专案组就行。

“你能不能帮忙和亳州公安说一下?”朋友问。

“你领导直接过问一下不就行了。”我开玩笑。

“就说你帮不帮忙吧?”朋友认真了。

“好,等我电话。”

我挂了朋友电话,拨通了公安局祁局长办公室的电话。

“喂。”第一次一拨就通,运气不错。

“你好!祁局长,我是吴尚澧的律师叶星林。致电打扰是关于会见问题……”

“你不是已经会见过了么?”祁局长打断了我的话。

“我是会见过了。但**的律师说,你们公安不让她会见。你能否帮忙安排一下?”我说。

“叶律师,你如果要会见,提交手续后,我们会依法安排会见。其他律师的会见问题和你无关,我看你就不该管了吧。”话里透露的是我越权的意思。

“祁局长,本案其他律师是否会见的确与我无关,但本案涉嫌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来可能会用作指控吴尚澧的证据,所以,**能否得到律师会见和我当事人吴尚澧有关。如果**的供述将来不作为指控吴尚澧的材料,我可以不问。”我说。

“我没有说不让见。其他律师交了手续,我们同样会依法安排会见的。”祁局长挂了电话。

我拨通了朋友的电话,告诉他可以依法会见。

过了一会儿,朋友再次来电,**律师说会见手续年前就已经交了,亳州公安就是不让会见。朋友让我确定一下,到底能不能会见?

我再次拨通了祁局长的电话。祁局长告诉我,他已经查过了,根本没有**的律师递交的会见手续。并说只要手续齐全,就会安排会见。

我又和朋友说没有查到**的律师递交的会见手续。朋友觉得够麻烦,就让**的律师直接和我联系。**的律师告诉我,手续已经交了,以及交手续的时间和接待的人等。我问有没有回执或者收文单之类,她说没有。

是谁说谎?是**的律师没有交会见手续?还是亳州公安借口不让会见?

我分不清楚,再说分清楚已经没有意义。我让她再给亳州公安局递交一套会见手续,并且要一份接到会见手续的收文单。

一周后,朋友告诉我,**的律师已经会见过**了。

过了一个多月,见到亳州本地的一个律师,他和我说了一件事:当地的律师向公安局提出了抗议,问为什么北京律师可以会见兴邦案件当事人,而当地的律师就不让会见。我问,现在见了么?他说交了第二次会见手续以后,已经会见过了。

【司法的根是什么?是诚信,是对人民的诚信,对国家的诚信,对法律的诚信。没有诚信的根,司法公平、正义就吸收不到生存所需的养分。】

这个案件会办成怎么样?我带着深深的疑问。

此后,无论向公安局、检察院,还是法院交材料或文件,我都要求一份收文单。没有收文单的,我让他们出一张收据。【后来,在归档整理卷宗的时候,整理出一叠各种各样的收据。】

(写于2011年11月9日 15:05)

 

26.关于会见问题声明

12日。

凌晨回京,上午处理了一下几天来积压下来的几件事情。

下午一点,开始整理会见情况的声明,直到晚上整理完毕,也就是关于兴邦案件的声明(五)。

    附:《吴尚澧先生律师就会见情况的通报和声明》

2009年1月7日上午10时至11时30分,在2名亳州市公安干警的陪同下,我作为吴尚澧先生的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吴尚澧先生。

吴尚澧先生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笑称一直在坚持锻炼身体),截止会见之日,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

我和吴尚澧先生就怎么做人方面谈了五个层面:理想(规划/高度)、信念、责任、爱心、盘点;在处事方面,强调合作非对抗,合作的成本永远小于对抗成本,求同存异(甚至是求小同存大异)。吴尚澧先生非常赞同我的观点,认为做事先做人。

关于理想(吴尚澧先生称之为规划) 我认为一个人要树立远大的理想,理想的高度决定一个人的成就。理想确定以后,就得做好长期、中期和短期规划(目标)。长期规划要与理想相衔接,要长远、粗、高;中期规划要对长期规划进行分解,前期要多分解一些基础性工作,围绕理想以学习和提高为主,就如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期和后期,要向目标靠拢;短期规划要在中期规划框架内进行,要能够实现。规划好了,就要付诸行动,通过实现短期目标来实现中期目标,通过实现一个个中期目标,来实现长期目标,进而实现理想。吴尚澧先生认为,做企业和做人一样,都应该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分阶段的中期规划、以及短期规划。做事情也一样,首先要有规划,其次是行动---对规划的执行。

关于信念 我说:一个人不仅要有远大的理想,还要有坚定的信念,否则理想就会变成梦想、空想。如何树立坚定的信念?需要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对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冷静、理性地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并坚信它——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吴尚澧先生说:我们要相信党、相信政府最终会公正、客观的处理此案,保障每个客户的利益;我们要冷静,不要制造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大事件。

关于责任 我认为:每个人都要有一种责任感,一份责任心。每个人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对亲人、朋友负责,更要对国家、社会负责。责任心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成就的大小,做人、做事都一样。吴尚澧先生认为:做企业的初衷就是为国家作贡献,为人民谋福祉,实现人的社会价值。不管什么时候、不管碰到什么困难、不管出现什么情况,都要坚持这个初衷,这是我的心愿。 我还认为:每个人、每个机构、团体、企业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让自己行为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的监督。吴尚澧先生认为:如果兴邦公司或者他本人有责任,愿意负责到底;如果经过侦查,兴邦公司和他没有责任,他和兴邦公司也愿意一如既往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只要检查是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哪怕会对企业、对个人带来一些不便,我们也愿意承受,这是企业和个人的社会责任。

关于爱心 我认为:做人和做企业都应当有爱心,只有充满爱心的人和企业,才谈得上责任、信念、理想;每个人/企业不仅自己要有爱心,还要传播爱心。不仅要创造物质财富、更要创造精神财富,让爱成为一种财富。最简单、最基础的爱就是微笑并传递微笑,微笑不仅是爱,还是一种自信。要让微笑成为一个企业、一个社会的精神。吴尚澧先生认为,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帮助,困难时手挽手共度时艰,开心时分享快乐。

关于盘点 我认为:人、企业和其他组织都需要前进,但不是不停的、不知总结的前进。要抽出时间进行盘点,总结过去、总结经验教训,才能更好的发展未来。盘点有一些原则:碰到困难要找原因,不要埋怨(这是一种消极和逃避的心态);盘点是为了更好的未来,主要不是为了追究过去,尤其不能为了追究过去,而忘了盘点的目的是什么;盘点要结合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宗旨进行。 吴尚澧先生认为,这是一次很好的盘点机会。

在处事方面 我认为:要强调合作非对抗,对抗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合作的成本;要求同存异,哪怕求小同存大异;有问题处理就会有共同点,找到共同点进行对话,不要先找不同点进行对抗。就本案来说,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人民的利益。吴尚澧先生表示认同。

作为吴尚澧先生的律师,我谨发表以下声明:

一、截止会见,没有发现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情况;

二、吴尚澧先生表态:他和兴邦公司如果有责任,负责到底;如果没有责任,他也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调查,包括侦查;

三、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人(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我工作的主要宗旨之一;

四、希望大家相互帮助,传播微笑,传递爱;

五、要相信党和政府会站在人民利益的高度考虑问题、解决问题,不要发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

六、考虑问题时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往前看、不要盯着过去、不要埋怨;

七、在解读我所有声明及其他材料时要从法律的层面、从人民利益的高度、从维护吴尚澧先生合法权利的角度进行,任何违背该宗旨的解读都是错误的,如果进行违法解读并传播将会导致法律责任。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n, bsp;叶星林 律师

                                   2009 年 1月 12日

 

整个声明就是会见吴尚澧先生的部分内容。当然不是全部内容,一个多小时所谈的内容远远比这样多得多,比如关于律师费问题等等。其他问题与案件没有关系,所以就没有在声明中阐述。

声明所阐述的理想(规划/高度)、信念、责任、爱心、盘点,以及在处事方面强调合作非对抗,既是我和吴尚澧先生谈的,也是我想让所有与兴邦案件有关的人思考的。我希望兴邦案件展示的是人民利益至上,以解决问题为根本。

2010/6/15 23:30

 

27.相关问题的声明

声明(五)发布让我安静了两天。

15日,距吴尚澧先生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一个月了,再过七天就要批捕了。投资户的情绪开始紧张,与此相应的,我的电话又多了起来。有不少是询问案情的,有一些是询问吴尚澧先生状况的。还有一些是反应或举报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要求把相关的证据材料寄给我。

对案情,我还不清楚(虽然我知道批捕是肯定的,但以什么罪名批捕我不能确定),不能随便通报。就算我了解案情,在法院开庭之前,我也是不会透露的。

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有专门机构监督,可以直接举报或反应,再说我也不是受理机关。为避免调查之嫌,我不想接收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这些电话我都采取了回避手段。并在1月18日起草了声明(六),就当时的两个问题发表了声明。

附声明(六):

《吴尚澧先生律师就相关问题发表的声明》

作为吴尚澧先生的律师,我一直通过公开渠道关注案件的进展。在最近几天,我收到不少短信和电话,接到一些材料,由于涉及问题较多,无法一一作答。就相关问题,我将陆续以声明形式发表我的意见。

发表本声明的原因、身份与关于兴邦公司资产问题的声明(声明三)一致;任何未经本人同意而对本声明的复制、更改,本人都不予确认;任何更改或摘抄都有可能违反法律。

                 叶星林 律师

                            2009 年1月 18日

兴邦公司所有员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人(包括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

作为吴尚澧先生的律师,谨就下列问题发表我的意见:

    一、关于大家问到案件的进展、案情、兴邦公司的情况:

    第一,我感谢大家对吴尚澧先生的关心、对案件的关注;

第二,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因无权调查。所以,我不清楚详细案情。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我不会进行评论,所以不会对案件本身(公开)发表看法和评论;

第三,如果有特殊需要,我会向相关部门反映自己了解的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也可以就一些紧急情况,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现在不需要将所有的材料、信息告诉(邮寄给)我。

二、对有人问到一些侦查人员做《询问笔录》时,不全面、客观记录,记录与被询问人所述不一致,以及接受调查时遭受威胁问题: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是否存在这种情况,我不作结论,但我希望依法办案。

第二,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既包括收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选择性摘录、与被询问人表述不一致的记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果情节严重,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第三,证人(被询问人)对侦查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当进行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发现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应当提出补充或改正。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再签名或盖章。如果接受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威胁、不让核对、更正笔录等违法情况,可以在事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保留证据。

                  2009 年 1月 18日

 

发表完声明以后,还收到不少相关的电子邮件、传真,材料复印件,就是没有直接给证据原件。说明许多人办事还是非常谨慎的,也说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些材料我进行了妥善的保管(有部分资料一直保管着,如果有一天有机会写中国法治现代史,将会是很好的素材。)并对几个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做了汇报和备案。

选择采用相关问题的声明,而不就具体问题发表声明,是为了不让声明太多,以后发生什么问题直接在后面加上就可以了。后面也加上了几个声明。

2010/6/16 23:30

 

28.紧急情况反映

16—18日。

接到一些电话和短信,内容大概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资户听说某某地方许多老百姓卧轨,引起了中央的重视,事件得到了解决,也准备去卧轨,以引起中央的重视;二,山东一个投资户在电话里说,反正活不下去了,到亳州市政府或安徽省政府自杀,也不让他们好过;三,春节了,大家都到北京天安门集会去;四、湖北一个女投资户给我打电话:我打不过亳州公安,但是我打的过幼儿园的小孩子,。。。。。。

对这些电话虽然内容不一,但意思大体相同,都是通过极端行为引起政府的重视。

这些电话和短信让我震惊,并深感恐惧,这些可能发生的行为损害的是无辜者。对每个电话都进行耐心劝说,对短信,我回复电话劝说。

【09年10月,我上湖北时还见到了那位打电话给我的女投资户。她边哭边说,如果兴邦没有希望了,她就要到亳州小学或幼儿园去报复,并说已经给亳州市政府、公安局都打电话说这件事情了。我劝她要有信心,一定不能做这种伤害别人的事情。最后,她答应我尽量克制,并尝试微笑对人。一个多小时劝导,我自己差点疯了,可见这些投资户的压力有多大。】

但劝说多了,心里越发紧张,这些电话和短信反映了投资户情绪的变化,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民愤需要疏导,而疏导十几个省(当时只知道是十几个省)的投资户不是我个人的努力所能做到的。我致电专案组,反映这些紧急情况,请求对民愤进行疏导。专案组答复是让我报案。仅凭几个电话就进行报案,显然不是我所能做的。但可能发生的情况又不能不认真对待,于是我起草了一份《就“兴邦案”的紧急情况反映和建议》。

19日下午14时50分,将情况反映和建议传真安徽省委和省政府。

附件:《就“兴邦案”的紧急情况反映和建议》

就“兴邦案”的紧急情况反映和建议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尊敬的王金山书记、王三运省长:

我叶星林,受吴尚澧先生母亲委托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或“兴邦案”)董事长吴尚澧先生的律师,为吴尚澧先生提供法律帮助。

对本案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各级领导肯定比我清楚,不再详述。兴邦案涉及几万客户(有说十几万、几十万的)和上万员工,这些人的情绪是一个大问题。所以,我一直通过公开渠道注意这些人的情绪,并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安抚这些人。在这过程中,我也了解到一些信息,部分情况紧急,我向亳州市相关部门反映,但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特致函反映。

紧急情况:

1、有人相约卧轨、到政府部门自杀以唤醒政府。不要以为这是他们的威胁,如果案件真的涉及几万人,可能性不是没有。一定要安抚住他们,不要让一次普通的侦查恶化!

2、春节临近,投资人的情绪波动异常,有人相约万人上北京聚会;有人反映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社会稳定、百姓生命安全都是都是大如天的事情,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啊!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兴邦”是如何走到今天的?政府有没有责任?

“兴邦”走了10年,国家向兴邦征收了10年的税,也对“兴邦”管理了10年,为什么到10年以后才出现这个问题?

——是因为“兴邦”经营方式在法律上有模糊的地方,需要时间判断?还是因为相关部门玩忽职守,导致百姓利益遭受巨额损失,为什么没早5年立案侦查、向社会提出警示?

如果是前者,我们需要通过调查,对“兴邦”进行规范,让“兴邦”更好的发展。并让“兴邦”对投资人、对员工承担起责任。

如果是后者,我们在追究“兴邦”的同时,是不是要追究的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刑法在1997年就已经修订了)?是不是要对后期的投资人承担因为失职造成他们的损失承担责任?如何定性已经收取的税收?不要给百姓以共犯或分赃的质问!!那可是对相关政府部门在法理上的合法性质疑!!

2、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造成多少损失?

从2008年4月开始立案侦查,到2008年12月15日对“兴邦”高管采取强制措施,历时近八个月。而“兴邦”种植的几千亩(具体面积不确定)仙人掌在12月15日以后被毁掉了,并且造成了其它财产损失,现在“兴邦”的企业仍处于被查封状态,损失每天都在发生。这些损失由谁来买单?

从网上看到,有人表态政府会对办案失误造成的损失负责。用什么负责,怎么负责?税收,那可是老百姓的钱啊。

3、几万投资户(具体数额不详)的情绪问题。

亳州市公安立案以后,对投资户的引导不当,做了一些容易激化矛盾的行为。办理这种大案子一定是系统工程,不能为了办案而办案。一定要考虑稳定,一定要讲政治,一定要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

亳州市公安局缺少危机意识和处理危机的能力。例如,网上有一个叫“兴邦”的QQ群,里面有许多投资人在聊天、在发泄情绪。发泄情绪本来就是危机处理的方式之一,政府本来就应当提供场所让危机中的老百姓发泄情绪。但有消息称,亳州市公安局正对该群采取限制措施,难道真的要逼他们上访?

建议:

1、解铃还须系铃人,对吴尚澧等人变更强制措施,让他们出来解决投资户的情绪问题(政府给与适当的帮助),案件侦查该进行的继续进行;

2、恢复生产,让损失降到最低;

3、成立危机处理小组,稳定投资人情绪,全面分析“兴邦”走到今天的各个因素。从人民利益的高度、从发展的高度,负责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尊敬地王书记、王省长,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如何促进就业,如何保持经济发展,如何保持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的人民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办案要讲政治、讲稳定,律师也一样,所以致函你们,请给与关注。

急!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叶星林律师 急启

                  2009 年 1 月 18 日

 

因为该材料中涉及部分案情和紧急情况,所以并没有向事务所进行通报。更由于部分内容当时不便公开,比如材料中关于“兴邦群”部分,是因为一个投资户在群里面骂人发泄情绪,涉嫌“诽谤”被刑拘,投资户的家属打电话求助(后检察院未批捕)。所以在情况反映的页脚特别注明“特别声明:该材料仅限于交给抬头注明的安徽省委、省政府和王书记、王省长,其余任何人收到本材料都不得传阅,更不能传播,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这份紧急情况反映还是引起了一定的重视。两个月后,在安徽省公安厅就其中的一些问题沟通时,谈到了该反映的一些内容。四个月以后,事务所专门找我了解这份《紧急情况反映》的内容,并要求我做出一个解释和说明。我用了半天多时间说明了一下反映的背景、递交的主体、目的等等。

让我欣慰的是,兴邦的投资户保持了理性和克制,没有做出一件危害社会的事情。所有的付出和努力都是值得的。

     2010/6/22 18:00

 

29.批捕后的会见

因为投资户情绪的波动,加上批捕时限即将届满,我准备去会见吴尚澧先生,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

1月20日,下午。

给专案组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获悉检察院已经批捕。

1月21日,上午九时。

到专案组递交会见申请,得知是以涉嫌“集资诈骗”批捕的。

1月22日 16:30

在专案组两名警官的陪同下,到看守所会见吴尚澧先生。

“经询问,检察院已经批捕,是以涉嫌集资诈骗批捕的,是否收到批捕通知?”我问。 

“前天已经接到通知了,为什么会是集资诈骗?我一心为公司,不仅没有占有投资户的钱,把自己的钱都投入公司了。我只想实现农业产业化,这怎么就成了诈骗呢?”他低沉的声音中有一些冤屈和不解。

“批捕涉嫌的罪名不一定是法院最后认定的罪名。”我说,接着向吴先生解释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司法解释。

“那就没有事了?我没有占有投资户的财产,更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的声音高了几度,虽然表情依旧有些冤屈。

“有什么要补充的?”怀疑一切(包括自己的判断)的习惯,当时我并不怎么相信他的话,所以想换个话题(不想也不能下结论)。

“我现在对被捕很平静,我对得起天地良心,就是对不起家人和朋友。”他说,“请我母亲保重身体,让我爱人保重。照顾好自己就行,别为我担心。”

对于已经损坏的万亩基地,吴先生的意见是尽快将地还给农民,减少损失。并强调任何事情要有利于社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对于投资户的情绪问题,吴先生提出要配合政府做好投资户的稳定工作。请广大投资户要有耐心、要相信政府会解决投资户的问题,一定不能做出有损于社会和国家的事情。吴先生还建议让能正常经营的公司尽快恢复生产,并简要的介绍了公司的概况。

很快就到下班时间,本次会见只能结束了。

吴先生核对完笔录边签字边说“快过年了,请你代我向全国的客户拜个年,祝他们一切都好!”

“好,一定带到!”

第二次会见就这样结束了。

(2010/6/23 18:30)

 

会见结束后,依例发表了一份声明。

《吴尚澧先生律师关于批捕后会见情况的通报和声明》

截止 2009年1月21日,吴尚澧先生被刑事拘留已满37天,我向侦查机关要求会见吴尚澧先生(因看守所告知本案需要批准才能会见)。22日中午,经询侦查机关悉:吴尚澧先生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16时30分,我在两名办案干警的陪同下会见了吴尚澧先生。这次会见主要是三个目的,向吴尚澧先生拜年、批捕后的法律咨询、商讨危机处理。

吴尚澧先生已经收到批捕决定,但情绪稳定、精神状态良好。他让我代他向所有兴邦公司的员工和客户拜年!向所有关心他和兴邦公司的人拜年,并表示感谢!最后,他还要让我向他的母亲、夫人以及其他亲人拜年!让我转告关心他的人,他本人一切都好,还在坚持锻炼身体,身体比以前更好了,请大家放心!

关于第二个目的——批捕后的法律咨询,因为吴尚澧先生和我都未了解案情,所以没有进行深入解释。吴尚澧先生希望尽可能的保护兴邦公司的资产、使资产增值,并和我说他有一些想法和建议,但是不知道能不能谈,因为他现在只能是思考,不能落实。我告诉他:他还有言论和建议权力,可以通过侦查机关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只要是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建议,政府肯定是会考虑并采纳的。吴尚澧先生愉快的说“马上开始把想好的东西写出来交给相关部门”。

关于危机处理,我认为有两个原则:一是还原事实真相;二是重建价值信任,这个价值应当包括守法、信用、责任等等。我同时认为,不管是兴邦公司还是吴尚澧先生本人,都在遭遇一个危机;解决这个危机首先需要补事实查清楚,只有查清事实,才能找出危机的原因、解决危机的办法;但查清事实需要时间和成本;在重建价值信任方面,我认为应当包括规划(理想)、信念、责任、爱心、合作和适时的盘点。吴尚澧先生表示他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调查,会配合公安机关把问题查清楚,只要有利于查清问题,时间长短和一些损失他能理解;并表示,如果他和兴邦公司有责任,负责到底;希望大家相信党和政府,不做不利于社会稳定、人民利益的工作。

我作为吴尚澧的律师,就这次会见的情况以及近来互联网等媒体上的一些新闻发表律师声明如下:

第一,受吴尚澧先生的委托,向兴邦公司所有的客户和员工拜年,祝大家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第二,感谢大家对吴尚澧先生的关心,祝所有关注吴尚澧先生和本案的人新春快乐!

第三,希望所有与本案有关或无关的人相互帮助,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

第四,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吴尚澧先生和兴邦公司只是涉嫌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在这个阶段还没有确定的结论,所以请各传媒不要擅自刊登、转载一些未经证据证实、但涉及本案的消息。否则,不利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诚信和负责任社会的建立,并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请侦查机关和部分侦查人员要注意保密,不要违反刑事侦查的相关规定,泄露片面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未经证据证实的消息。

第五,要传递爱心、传递微笑、传递自信的生活信息和态度。不要散步虚假的、悲观的信息,否则,是要对造成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

大家新春快乐! 

                叶星林 律师

               2009年 1月 25日

(2011/11/12)

30. 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

时间:2009年2月24日

地点:亳州看守所

陪同干警:邱某

吴尚澧先讲述了他和侦查机关之间对仙人掌干粉价值的分歧。又告诉我,他已经如何处置易变质的资产,避免造成损失等写信给政府。然后,询问外面投资户的情况。我告诉他,一些投资户让我代为向他问好,他让我向投资户表示感谢并代为向投资户问好。

“叶律师,问你一个问题。”他犹豫了一下。

“请说。”

“侦查人员和我说,让我态度好一点,配合他们办案,只有争取办案人员的同情,才能对我有利。并且说,没有我的口供一样可以给我定罪,你不说也会有别人(其他嫌疑人)说。”

“你们是这么和他说的么?”我转向陪同会见的邱警官。

“我没有说过。但没有口供,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定罪没有错吧!”邱警官反问。

“这一点没有错,但怎么样才能获得侦查人员的同情呢?”我笑着问。

“他们说让我说什么就说什么。”吴尚澧插了一句。

“是这样么?邱警官。”

“我没有这么说过。吴尚澧你说话要注意点。”邱警官加重了语气。

“你这是威胁。”我有点生气了,难怪吴尚澧在问这个问题之前会犹豫。

“第一,其他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没有口供可以定案的说法是对的;第二,如果有罪,认罪态度是影响量刑的情节之一;第三,案件结果和事实有关,和侦查人员的同情无关。不能为了获得同情,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歪曲事实对你是不利的…”我对吴尚澧解释。

“叶律师,你不能这么说。”邱警官突然制止。

“有些什么问题么?”

“你这是教唆他对抗侦查。”

“那你们是不是要我做他的工作,让他按照你们的要求说,而不是陈述客观事实?”我质问,“如果这样,你们出个书面通知。”

“我没有这么说。”

“记住,只回答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不要为投其所好,而让说什么就说什么。”我转回吴尚澧。

“好,知道了。”吴尚澧一笑,“没有其他问题了。”

“对了,代我向大家问好!告诉大家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司的宗旨,也是我们大家共同要做的。”吴尚澧又补充一句。

“我会转告大家。保重!”

会见之后,我给专案组和祁局长打了电话,就“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争取侦查人员同情”等问题提出反对意见。他们给我的答复是没有这回事,并且警告我说话要有证据。

【谁能告诉我,有没有这种情况?假如如果有,作为律师怎样才能取得证据?除非侦查人员心中还有对法律的敬畏和做人的诚信,否则律师是取不到证据的。问题是,诱供的人有么?】

 

31.当事人从看守所失踪

3月上旬,有投资户给打电话问我,说吴尚澧已经被释放了,现在住在宾馆里面,因为怕追债,所以不敢出来见投资户。还有人说,吴尚澧已经被释放,政府已经向吴尚澧道歉了。假使吴尚澧被释放,他的亲属应该知道【电话核对,吴尚澧亲属没有接到释放或换押的通知,吴尚澧应该还在亳州看守所】;再说,我的印象里,吴尚澧是一个负责任的人,不会逃债。传言基本上不真实,但这种传言越来越多,接到的电话也越来越多。

3月11日,我就该问题在《声明(六)》中做了一个补充声明:

五、 今天连续接到两个求证电话。电话一:听说吴总(吴尚澧先生)已经被释放了,现在住在宾馆里面,相关市领导已经做出道歉,是不是真的? 电话二:听说吴总(吴尚澧先生)已经被释放,因为怕大家追债,所以躲起来了。是不是真的?

我仅声明:

第一,关于“吴尚澧先生已经被释放”的消息来源不清楚;

第二,我没有得到任何这方面的消息;

第三,我将在月底前安排时间去会见吴尚澧先生;

第四,如果吴尚澧先生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我将在第一时间以律师声明的形式通报所有关心吴尚澧先生的人;

第五,任何制造、传播虚假消息的行为都有可能违法,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2009 年 3 月 11 日

 

过了一个星期,接到吴尚澧亲属的电话。他们给吴尚澧送点生活用品时,看守所说吴尚澧不在亳州看守所,但具体去哪里,他们也不知道。问我能不能查一下,吴尚澧是不是还关在亳州看守所?

我给专案组打电话询问,专案组说吴尚澧还在看守所。我问是不是亳州看守所,专案组说无可奉告。

难道我的当事人真的失踪了?我决定赴亳州看看究竟。

 

周三,早上九点。

到专案组办理会见手续。

“你已经会见过三次,我们暂时不再安排会见。”孙警官打了一个请示电话后说。

“会见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会见次数的限制。”我说。

“其他律师都还只会见了一次,你已经会见三次了。如果都像你一样,我们公安还要不要干活了?难道要我们警察天天陪律师会见不成?”边上一名干警帮着说。

“请接收会见手续,并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我把手续交给孙警官,并让他出具收据。孙警官在会见手续的复印件上签上收到会见手续原件的时间。

“如果坚持要会见,按照法律规定到看守所去见就行了,干什么要找我们?”边上的另一名干警说。

这名干警说的不错,兴邦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并不需要批准,为什么一定要等公安局批准呢?直接去见才是合法的行为。我收好孙警官出具的收据,拿着看守所会见专用介绍信和一套备用手续前往看守所会见。

看守所接待窗口,递上会见吴尚澧手续。

“吴尚澧不在我们这里。”值班狱警把手续还给我,又补了一句“再说没有专案组的批准,也不让会见。”

“是吴尚澧不在你们看守所,还是没有专案组批准不让会见?”我问。

“不在我们这里。”值班狱警肯定的回答。

“那吴尚澧到哪里去了?”我问。

“我们也不知道。”

“什么时候离开你们看守所的?”去哪里不知道,就查一下离开时间。

“有一段时间了,具体不能透露。”狱警看了一下电脑回答。

“驻所检察室在哪里?”我问。既然看守所干警不告诉吴尚澧在什么地方,那就问问驻看守所的检察员。

“还不相信我们?在二楼,门上有牌。”狱警回答。

驻所检察室得到的答案是一样的,吴尚澧不在亳州看守所,他们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至于什么时候走的不能告知,让我去问专案组。 

吴尚澧的亲属是否知道吴尚澧到底羁押在哪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地点是要通知其亲属的。】我到吴尚澧母亲家,询问了吴尚澧的母亲和夫人,她们都不知道吴尚澧到哪里去了,也没有接到任何吴尚澧换押的通知。

 

回专案组。

“请问吴尚澧现在在哪里?”我问专案组的办案干警。

“在看守所。”干警回答。

“在哪个看守所?亳州看守所里面并没有吴尚澧。”我说。

“谁告诉你吴尚澧不在亳州看守所里面?”带着审问的口气。

“我已经去过看守所。看守所值班干警和驻所检察员都说吴尚澧不在亳州看守所。”

“如果吴尚澧不在亳州看守所,那我们也不知道他到哪里去了。”干警说完又反问一句“既然不在亳州看守所,那你说他在什么地方?”

“作为办案单位,对嫌疑人的去向应该是清楚的。如果连在押嫌疑人都失踪了,那办案人员是有责任的。”

“问领导,我们也不知道。”

打祁局长电话,市府和公安局的电话都无人接听。

看来,我的当事人真的失踪了。

 

 “请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吴尚澧。”重复会见要求,离开专案组回到宾馆。

我不能确认吴尚澧不在亳州看守所的消息是否准确。万一吴尚澧还在亳州看守所,怎么办?还是先等等。

(2011/11/14 21:25)

 

32. 寻找失踪的当事人

(1)查找法律依据

周四上午,借了一辆车去原兴邦公司的厂房外围等地看了看。下午,致电专案组询问会见的安排情况,答复是领导没有回来。

吴尚澧会不会是被换押倒其他地方,秘密羁押了?秘密羁押是不合法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应当将羁押场所、原因、及时告知嫌疑人家属。但不允许秘密羁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时候,律师指出侦查机关的一些侦查行为违法,侦查机关就会问违反了什么法?具体是哪一条?

查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缺少一章罚则——没有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制定不利后果一章】,打电话问大学教授。教授答复: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在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将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场所告知嫌疑人家属。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授权侦查机关可以隐瞒嫌疑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羁押,法无授权即为禁止,所以秘密羁押是违法的。我把这两天了解的情况和教授说了说,再问是不是被秘密换押了。教授说应该还在原来看守所,让我在核实一下。问完教授,心里还是不踏实,又打电话给人大法工委和其他几个部门研究室的朋友进行请教。根据朋友的提醒,从网上查了一些国际公约。

晚上,就两天的情况写了一份简报。

 

(2)专案组不知道吴尚澧的下落?

周五早上。

(距递交会见手续的时间已经过去48小时,又是周末,如果今天不会见,这一周就会见不了)。再到专案组要求安排会见。

“领导出差没有回来,我们没法安排会见。”内勤说。

“请问领导什么时候回来?”我问。

“领导又不是我们安排的,我们怎么知道。”明显不耐烦的语气。

“那具体是哪一位领导决定的?”

“找我们局长。”

打局长办公室电话,没有人接听,打马副局长办公室也没有人接。

来到经侦支队赵支队长的办公室,询问安排会见情况。

“吴尚澧的会见要局长批准,我不能决定。”赵支队长又补了一句“局长出差了,下周才能回来,你下周再来吧。”

“还请核实一个问题。”我说,“吴尚澧是否还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

“那你说吴尚澧在什么地方?”球又踢给了我。【有时候怀疑,如果中国足球的水平和一些部门踢问题球的水平一样高,中国是不是早该赢得世界杯了?】

“看守所的干警和驻所检察员都告诉我吴尚澧已经不在亳州看守所了。”我说。

“那我也不知道吴尚澧在什么地方。”和前天干警说的一样。

“你们案件的嫌疑人羁押在什么地方,你们都不知道?难道吴尚澧在看守所里面失踪了不成?”我有点急了。

“不知道。”

看守所不知道吴尚澧去什么地方了,专案组和办案的经侦支队也不知道吴尚澧在哪里?看来我的当事人真的失踪了。

 

(3)打110报案

正规途径查不到吴尚澧,那就采用最笨的办法,打110报案。

“你好,我报一起失踪案件。”电话一通我就说。

“你是谁?”

“原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的律师叶星林。”

“谁失踪了?什么时候失踪的?在什么地方失踪的?……”接警员语气有些不自然。

“嫌疑人原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尚澧在亳州市看守所失踪几天了,下落不明。”我简要的说了一下。

“兴邦公司案件,你问专案组。”接警员准备结束通话。

“我已经问过专案组,专案组也不知道吴尚澧到哪里去了,所以我才报的案。”

“羁押在看守所里面的兴邦案件嫌疑人不是我们管的,你问专案组。”接警员继续拒绝。

“查找失踪人员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管失踪的是什么人,你们都有查找的义务。”我补充一句“我报案了,你应该登记并进行调查。”

“你问专案组。”

“我实名报的案,登记是你的职责,如果不登记就是失职。我等你们的调查结果,我的电话是……”

“我们已经登记了,这边有来电显示。”电话被挂断了。

 

(4)向省公安厅报案

问安徽省公安厅试试。

打114,没有查到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督查的电话号码。 打电话回北京让朋友帮忙,给了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办公室的号码。

先打经侦总队。接电话的干警说不清楚兴邦公司案件的情况,让直接问专案组,就把电话挂了。不得已,又拨到办公室反映案件情况,办公室让再问问经侦总队,并给了另外一个号码。又打了几个电话,都说不知道。

“请问安徽省公安厅的紧急报警电话?”我再次打回办公室。

“有什么事?请直接拨110就行。”态度依然不错。

“关在亳州看守所的原亳州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失踪了,我向安徽省公安厅报个失踪案件,再逐级上报。”我说。

“不是告诉你经侦总队的电话了么?”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

“没有一个人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或者是没有人愿意回答。”我说“所以,只有报案查找从看守所失踪的嫌疑人。”

“你等一下,先别挂电话。”过了两三分钟恢复通话,“你打另一个号码问一下。”再次告诉我一个电话号码。

最后,总算找到一个经办兴邦案件的警官。

“叶律师,吴尚澧已经被我们换押到另外一个地方了。详细情况,因为领导不在,我先请示一下,你下周再打这个电话。”

再查也没有结果,只好约定了下次通话的时间和具体联系方式,结束这一次的寻找。

确定吴尚澧已经被换押,再查也没有更多的内容。整理了一下报案和查找吴尚澧的电话录音,并写了一个简报。

回京。

 

(5)换押要不要通知?

3月24日(周二),下午。

根据约定,致电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上次联系的侦查人员。侦查员接通电话后让我打总队长办公室的电话,总队长要和我谈谈。

“你好!我是叶星林,原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的律师。”在电话里作自我介绍,“我想……”

“叶律师,你好!你的要求,干警已经和我说了。吴尚澧已经被换押到其他看守所,这一点,干警已经告诉你了。”接电话的警官打断我的话。

“请问怎么称呼?”

“我姓刘,怎么称呼随你。”

“刘队长,你好!我想知道吴尚澧被羁押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能安排会见?”我问。

“吴尚澧已经被换押,至于换押到什么地方,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告知律师吧。”刘队长用反问的语气说。

“是的,法律没有规定向律师告知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应该通知嫌疑人的家属。”我说。

“在刑拘的时候已经告诉吴尚澧的家属了,法律没有规定换押也要通知家属。”刘队长强调是换押,不是刑拘和逮捕。

碰到高手了——刑事诉讼法确实规定,在刑拘或批捕后,应当将刑拘或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嫌疑人家属,对期间的换押却没有明文规定。刘队长准确的抓住了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条文上的这一漏洞。

“刘队长,你的意见我不能认同。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将嫌疑人羁押场所告知嫌疑人家属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嫌疑人的人权。如果刑拘或逮捕时通知嫌疑人的家属知,通知以后马上换押,那么法律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其次,将羁押场所通知嫌疑人家属,是为了保护嫌疑人能够获得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避免被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再说,按照国际公约,对战俘都不能在秘密关押了,难道对嫌疑人还能够秘密羁押?犯罪嫌疑人连战俘都不如?”我语速有些快。

“这个问题我们不再争了。这样吧,明后天我要开会。你周五上午来,我们领导要和你聊聊。”刘队长说。

“那会见什么时候能安排?”我心想能不能先会见一下,看看换押有什么问题,再和他聊聊问题。

“我们一起聊完之后再定,好吧。”

“好,周五见。”

 

  (6)会谈

3月27日,周五。

合肥,阴天。

刘队长周四电话说,周五上午有一个会议,让我先等一下。快到12点,接到电话,下午上班时间到经侦总队找刘队长。

下午,经侦总队一个小会议室。

刘总队长和一位姓陈的领导接待我。刘队长先介绍了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来源、涉及的范围,社会危害性以及领导的关注等。

简单的介绍完案件情况后,刘队长接着说:“叶律师,你写给王书记和王省长的情况反映我们已经看到了,作为律师,你很负责任。”

“谢谢!我关心的是案件的进展、资产的保护情况和投资户的状况等。”我表明态度。

“对集资户的情绪问题,省委和省政府领导也很重视,我们专门小组负责监控投资户的动态。前段时间,青阳县佘##自杀,我亲自去看了,省委领导也对此做了指示。”刘队长对我情况反映中关于投资户情绪问题进行解释,又说“对了,你们也派人去了吧?”

“我们派人?”我笑了笑问。

“我是指投资户,有些投资户去参加了葬礼,好像还给佘##家属一些钱。”刘队长边解释一边在观察我。

“困难中相互关爱,这是好事。你说呢?”我知道怎么回事,但是没有做解释。【见债转股部分】

“相互关照是好事,但不能妨碍司法。”刘队长似乎有所指。

“妨碍司法该追究责任,但投资户在困难时候相互扶持还是要鼓励的。”我进一步表态。

“关于资产问题,我们会保护好投资户的资产,亳州市政府已经成立了资产领导小组,结案之后会进行按比例返还。”刘队长继续解释。

“侦查还没有结束,难道案件已经定性了?否则怎么会确定把公司资产按照比例返还?”我接着说:“有资产领导小组不等于资产得到了保护,资产种类和性质不一样,保护的方式也不一样。现在一些资产正在灭失……”我指出一些侦查过程中发生资产损失的问题,希望省厅能够引起重视。

“案件还没有定性,我说的是如果法院定罪了,资产将会按照比例返还给投资户。至于你说的侦查造成资产损失问题,我们没有发现。如果有我们会依法处理,当然我们也会加强资产保护工作。”说到这里,刘队长又补充了一句“对了,仙人掌干粉有没有人需要,你能不能帮忙看看?看看能不能先行变卖,防止时间长了都变质了。”

“干粉保存状况现在怎么样?”我问了一句。

“具体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至于你在情况反映中提到兴邦公司在亳州存在10年,为什么早不发现,政府部门是不是失职的问题。你拿国际条约说事(指秘密羁押违反人权一事),那我也举一个国外例子——都说美国法律健全,但麦道夫编织的"麦氏骗局"在美国存在20年才发现。兴邦公司从开始到打击也不过十年吧。所以,政府的管理也不是无所不能的,政府总有一些监管不到的地方,监管不到并不等于失职。”刘队长说。

“是啊,美国这么发达,法律这么严密,麦氏骗局都进行了二十年。兴邦骗局才十年就发现了嘛。”坐在边上一直不说话陈领导插了一句。

“兴邦案件和麦氏骗局是不是一回事,我没有研究过。但麦氏骗局进行20年并不能证明相关政府部门没有责任,具体需要看案件再说。”我说。当时,对兴邦案件还不了解,但这种解释显然是不能让人信服的,难道说,美国相关部门做得不对就能证明兴邦案件有关的相关部门正确?但看得出来,刘队长要么非常有水平,要么做足了功课。

“好了,我们不谈这个问题了,责任也不是你我今天能够说清的。”刘队长打断了这个话题。

接着刘队长解释了为什么要换押吴尚澧。解释的原因是案件太大,涉案人数太多,为了吴尚澧的人身安全,所以把他换到一个地方单独关押。主要就是为了吴尚澧的人身安全,没有其他什么原因。至于羁押在什么地方,会见之后就知道了。

“仅仅是为了吴尚澧的安全,还是有侦查方面的考量?或者说主要是为了侦查的需要?是不是亳州看守所有什么违反侦查的情形?”对安全的理由不是很信服。

“吴尚澧的家属知道羁押场所,是不是有妨碍侦查的情形?看守所是不是管理的很乱?”我连着问刘队长第二个问题。

“不是基于侦查考量,亳州看守所管理也没有问题,吴尚澧家属知道羁押地点也不会妨碍侦查,真的只是为了吴尚澧的安全考虑。”刘队长强调。

“既然不影响侦查,专案组什么时候会通知吴尚澧的家属?”我问。

“我们暂时就不通知吴尚澧的家属了。”刘队长说。

“按照法理,应该把吴尚澧的羁押地点通知其家属。”我突然想起一个问题,换押已经很长时间了,现在通知吴尚澧的家属也已超过法定通知时间,违法已成事实。于是我换了一种说法“那我会见后能不能告知吴尚澧的家属——我的委托人?作为律师,我总不能连我的当事人在哪里都不告诉委托人吧?况且不妨碍侦查。”

“从法律上来说,你告诉当事人没有问题,但我的意见是最好不要告诉。”刘队长说。

“羁押地点是秘密么?”我笑了一下。

“那倒不是。”刘队长苦笑。

“既然不是秘密,又不妨碍侦查。作为律师怎么能不告诉委托人,这是违背律师工作职责的,除非侦查机关给我出一个书面通知。你们能给我一个书面通知么?”如果专案组不能通知吴尚澧的家属,我还是想尽量的争取告知,同时要防止法律风险。

“我们也没有说不允许你告诉他的家属,只是说能不告诉就不要告诉了。”刘队长说。

“好,谢谢!”

接着又谈了关于案件的一些其他问题,一直谈到下班时间。刘队长安排了第二天陪同会见的侦查员和陪同会见事宜。

明天,总算可以见到当事人了。

    

33. 被更名羁押的当事人

28日(周六)早上。安徽省公安厅派专案组的卓*明、张*光等三名警官接上我,一起去会见吴尚澧。

警车从合肥一直往南开,在接近江苏境的时候下了高速,又走了一段国道,看到有铁丝网的高墙,应该是到看守所了。看守所的门上挂着“全椒县看守所”的匾牌,原来吴尚澧被从安徽最北边的亳州换押到安徽南面的全椒看守所。

在办案干警的陪同下,走进看守所。到接待窗口,递交会见吴尚澧的手续。值班干警查看手续,查一下关押记录,问“你会见谁?”

“吴尚澧”难道我的字写的不清楚么?

“我们这里没有吴尚澧这个人。”值班干警又核实了一下回答。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让我过来会见的,怎么会没有吴尚澧这个人?”我转向陪同的两名警察。

“叶律师,你等一下。”张警官出示工作证以后,到里面找值班人员去了。

“为什么干警说这里没有吴尚澧?”我问另一名陪同的卓*明警官。

“今天是周末,这里一般是不安排会见的。你等一下,应该能让你见到吴尚澧。”卓*明警官似是而非的回答。

“哦?”

张警官很快就协调完了,和卓*明警官一起陪同我到律师会见室。

律师会见室很小,就是一个10平米左右的房间,中间用铁阑珊隔成内外两部分,两边各放一张小桌子。律师这一边有两张凳子,被告人那一侧则是一张铁凳子。

吴尚澧还没有带过来。为节约时间,我先填写会见地点、会见律师、陪同干警以及嫌疑人等会见笔录的基本内容。

“叶律师,因为嫌疑人十一点要吃午饭,这次会见只有半小时,等一下请你抓紧时间。”卓警官提醒我。

“不行,如果半个小时谈不完呢?”我提出异议。

“尽快吧,争取半个小时谈完,不要影响看守所下班和嫌疑人休息。实在谈不完,时间也不要延长太多。”张警官说。

10:25,吴尚澧被带进会见室。

“你好!”还没有坐下,吴尚澧就开始打招呼。

“你好!”我一边打招呼一边介绍,“这是专案组的卓*明警官和张*光警官,今天来陪同会见。”

“两位警官好!”

“你是什么时候被换押到全椒看守所的?”进行完会见的简单告知之后,我问。

“正好一个月了,2月27日过来的。”也就是说第三次会见结束后的第三天就被换押到全椒看守所了。

“你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或了解的?”我先问吴尚澧。

“客户的情况怎么样?客户情绪是否稳定?”第一个问题居然是客户问题。

“详细情况暂时没有,但政府和我们都在做工作。”我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客户的情绪情况,以及头一天从省厅了解到的情况。

“我家人的情况怎么样?我母亲身体好吗?”

“你家人身体都好。”答完,我接着问:“转到全椒看守所之后,有没有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其他非法取证问题?侦查机关在办案上有没有违法行为?”

吴尚澧看了两名陪同会见的警察一眼,说“没有。”

“真的没有?”我转向陪同会见两名警官,半自言自语:“如果有的话,迟早总是会发现的,是吧。”

“你上次说的资产问题,可以问问你的律师。”一旁张警官适时的岔开话题。

“现有资产如何处理?有保质期的资产如何处理?作为代理律师能不能代理处理资产问题?…”吴尚澧问了一连串的资产处置问题。

“亳州市已经成立了资产处理小组,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已经被办案机关查封。对查封的财产,你无权处理也不能授权。对资产问题我会向相关部门建议。”我谈了头一天关于资产的部分问题和一些意见和建议。

张*光警官接着说:“能否让吴尚澧出具委托书,委托你处理资产?个人能否委托?这是你情我愿的问题。另外客户委员会能否自己处理资产?”

“这是你个人意思,还是专案组的意见?”我笑问。对这个问题,我很感兴趣,如果代表专案组,说明在资产处理问题上具有灵活性,资产保护的形式会有所变化。案件也存在着变数等。

“只是吴尚澧问我们,我代他问问你。”张*光警官解释。

“在资产解封前,当事人和律师都无权处置。”我接着说“除非司法部门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资产所必须。”

“不行的话,就让客户按照原来的合同要东西,解决问题。”张*光警官又接了一句。

有点怪,为什么不停的提醒我处理资产问题呢?提醒资产问题之后,又表明不是代表专案组。是我想多了,还是另有所指?

吴尚澧看张警官不停的说资产以及授权问题,就和我说:在法律范围内,授权你就资产问题进行协商、寻找如何处置和保护资产问题。因为办案的目的是要减少资产损失。

最后,我们又谈到了他从公司借了一些钱,用于包括出差、退款等。让我向投资户和他的家人问好,别让大家担心等。

会见结束。

回合肥路上。

我问陪同的张警官为什么看守所值班警察开始找不到吴尚澧,以及为什么要换押等。三位警官都没有给我一个答案。

我问资产和授权问题,陪同警官也没有给一个答案。但我们探讨起办案的目的、资产保护、民营企业和创业等问题。这时卓警官说:“吴尚澧帮别人洗脑,最后把自己脑子也洗干净了,他还在坚持说是为中药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呢?”

“洗脑,许多时候是学习的另一种说法。”我们又谈了一些相关的问题。后来我一直在想卓警官说的洗脑问题。

下午两点左右回到合肥。

会见后,我把吴尚澧被羁押在全椒看守所的情况告诉了委托人。

后来,委托人到全椒看守所给吴尚澧送换季的衣服。看守所告诉她们,羁押的人中没有吴尚澧这个人。

我打电话问刘队长,刘队长告诉我,为保证吴尚澧安全,他们采取了一些安全措施。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去阅卷时才发现吴尚澧在全椒看守所期间被更名为“李泉”。

 

说明一:

【兴邦办案纪实只是办案过程的一个简单回顾,对各种问题产生和发展进行大体的说明。写纪实本身的目的是对一些问题进行解释,对兴邦的发展谈一谈自己的思路,就债转股和生产自救等问题说说自己浅显的意见。也希望能够通过办案纪实,说明一些当前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司法的进步尽一点绵薄之力。

最主要的是记录一年多来关于兴邦的探讨、交流和思考结果(这些沟通和交流没有书面记录,以后亦不会透露这些长者和学者的身份),希望能为解决兴邦问题提供一点新的想法,为以后解决集资类案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计划的纪实还包括信仰、文化与制度,管理、责任与处罚,政府与人民,法律的公平和效率,市场经济中政策与经济犯罪,强调合作非对抗,企业重组和资产整合等方面的内容(在兴邦群里陆陆续续谈到过一些)。这些内容和兴邦特定的时期有一定的关系,但个人认为和未来关系更密切一些。所以需要重新考虑,是否写,什么时候写。

我希望就事说事,而不针对具体的个人。但总有一些内容影响一些人的心情,我深表歉意!特别是随着案件的进展,生产自救部分的深入,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另外,虽然我相信兴邦案件应当会得到良好地解决,但我对案件的看法也一定会有个人偏见。

为了不影响案件审理,在一审判决之前,我尽可能不在纪实中进行评论。所以我接受建议,暂时不再网上挂办案纪实(当然我会继续把它写完)。  前面部分得到许多人的不少帮助,许多老师指出错别字以及时间上的错误,我已经进行了纠正。我深表感谢!】

2010/6/24 01:00

 

说明二:

【周末,应原来事务所的要求,整理兴邦案件的卷宗(把其中在尚公所工作的部分卷宗复印给尚公律师事务所归档)。翻着熟悉的卷宗,兴邦办案历程又开始清晰起来。

去年六月,因不想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搁笔等结果。现案件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写或不写让我犹豫了几天。以前,我办完每个刑事案件都会给办案的法院或检察院,法官或者公诉人写一封信,对他们办案中不规范的地方提出建议,希望促进司法的发展。兴邦案件,已经没有这种必要了,因为不是司法人员不知道违法办案之处,是根本就不想知道,或者故意装作不知道,甚至是明知故犯。

出于对事实的尊重,对法治的向往,把纪实继续写下去。如果因此涉及到一些司法人员,让这些人不舒服,我深表歉意!也希望这种不舒服能够成为改进的动力,更希望这种不舒服能够成为反省和纠错的勇气——知耻而后勇。】

 

第三章 债转股

 

34.上海调查

如何让生产恢复起来,减少侦查等司法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怎么让特别困难的投资户过一个安定的春节?能否在春节之前筹到一笔资金,解决特别困难投资户的过年之需。但如何筹钱?又如何将钱交到特别困难的投资户手中?问题总是一个接一个的出现。

我意识到,投资户的问题仅仅向政府反映、与吴先生沟通是不够的,政府不可能很快作出回应,吴先生处于羁押状态,短期内不可能出来处理这些问题。既然已经和政府以及吴先生谈到生产自救的事情,就应该想办法让生产先动起来。

据了解,除了安徽亳州的兴邦公司,上海尚元公司是兴邦公司后期的主要公司之一,还有厂房、生产设备、资金和一些产品。

时间:据离春节还有半个月时间

地点:上海 红塔大酒店

见到了公司在上海的股东N先生、Y先生、浙江的W先生以及一位女士。

我询问了公司在上海的资产、生产自救可能等情况。他们告诉我公司在上海大约还库存有价值几百万元的产品,春节之前能卖出100万元左右。另外了解到,上海尚元实业有限公司没有被查封,产品也没有被查封,可以经营。

我们就生产自救的可能,年前筹集资金解决部分特困户过年等问题进行了沟通。他们问我,如何把这笔钱发到特困户的手中。我提出将销售的资金汇给亳州市政府,请亳州市政府和专案组帮忙。因为投资户的信息都在专案组手中,侦查期间,如果有特别困难的投资户,一定会找亳州市政府。亳州市政府可以拿这笔资金解决兴邦的特困户。

另外,就财务制度、库存产品管理等进行了沟通。

第二天。

带着一份几位先生给的承诺(10天内销售筹到100万元货款用以解决兴邦公司特困户过年困难)离开了上海。

 

过了一周左右,致电上海。

得到答复是销售困难,无法筹到资金。

23日,早上 杭州

见到了居士先生,居士告诉我上海的一些情况。

困难的投资户能不能过好春节?带着担心,开车回老家过年。

兴邦办案纪实

2020年5月22日 16:14